将鉴定意见说成是鉴定结论是缺乏专业性的表现
(2022-04-30 13:31:47)分类: 法治时评 |
本律师认为,将鉴定意见称之为鉴定结论看似口误,反映出其根本不了解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不了解2012年法律规定对鉴定专章的修改完善的过程,不了解我国法律对于鉴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发生的巨大变化和影响,说明其还没有抓住这种变化,对鉴定意见的辩护还是是停留在传统的过时的观念之中,没有实现新的突破,从根本上来说是专业欠缺的集中表现。
所谓鉴定意见是指专业人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之后给出的专业性意见,鉴定意见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的八类证据种类之一。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鉴定结论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有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但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取消了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9年以后,某些律师,甚至于专业的刑事辩护大咖居然还称之为鉴定结论,充分说明其根本不了解这种法律规定的变化。
受制于当时的科技水平、知识结构及鉴定的理论研究不够,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称之为鉴定结论,突出了其权威性和不可改变性。同时,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相关的配套措施也跟不上。法官及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欠缺,辩护人也不给力,没有能力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也存在迷信鉴定,迷信专家的现象,只要有鉴定,不管有无问题,全额照收,以鉴代审,以鉴代判的现象极其突出,导致刑事案件质量不高,因鉴定错误导致冤假错案的也屡见不鲜,导致当事人频烦上房告状,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导致基层维稳压力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学术界、实务界对鉴定意见的研究也在逐步加深,理论也逐步成熟,学术界、实务界已经对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言辞证据的进行审查、质证,再加上一些鉴定确实问题很多,导致出现冤假错案,影响了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时,对鉴定这一部分作了修改:将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引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制度,规定诉讼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同时,设置了鉴定人出庭制度,规定控辩各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予以准许,如果鉴定人经法庭通知拒绝出庭的,该鉴定意见不应当采纳。
为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引人注目的是设置了专节,专节对鉴定意见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官审理案件时,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解释特别规定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八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对鉴定意见的规定充分说明明国家已经从法律层面正式认定鉴定意见就是一种含有专业技术含量的特殊言辞证据,赋予法官及办案人员按照言辞证据的审查标准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权利,同时赋予法官对于符合排除标准的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鉴定意见有不予采纳的权利,对司法实务界影响深远,平息了鉴定意见是书证还是言辞证据的争论,同时也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审查鉴定意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鉴定意见的质证提供了方向和法律依据,为刑事律师办案寻找新的突破口带来了契机。
将鉴定意见说成是鉴定结论,表面上看是口误,从深层次看是专业知识的欠缺,说明他根本没有真正理解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的本质属性,不了解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更名为鉴定意见的复杂背景,不了解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赋予鉴定意见言辞证据属性并完善相关审查规定的巨大变化,不了解其对司法实务界所带来的巨大影响。说明其仍然固收于陈腐的观念,迷信专家、迷信权威、不敢也没有能力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更谈不上实现新的突破。
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3月进行了大修,在修改过程中鉴定意见部分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10年以后,如果还有律师仍然称之为鉴定结论,充分说明其不是专业的刑事律师,起码对鉴定意见这一块是不专业的;这样的律师,迷信权威、迷信鉴定意见,不敢提出质疑,没有穷尽一切合法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规划,更有悖于当事人的重托,应当予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