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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法规土地增值税 |
分类: 毒眼看楼市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
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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