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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的复审 Appeal Trial

(2010-09-06 16:12:14)
标签:

日本专利复审

杂谈

分类: 日本专利事务

最近在处理一个日本的复审案件,将相关内容总结一下哈:

 

对于日本以外的申请人在驳回理由通知书(“拒绝查定”有外代所翻译为a Final Rejection,也有的翻译为notice of refusal,但是注意要和日本的Final审查意见相区分)发文起4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Appeal,也有称作trail的,至于Appealtrail有啥区别联系得再查查http://www/uc/myshow/blog/misc/gif/E___6706EN00SIGG.gifAppeal Trial" TITLE="关于日本的复审 Appeal Trial" />)。

在提交复审请求的同时可以提交amendment以及response(类似于Appeal Brief),如果要提交必须同时提交。其中,此时提交的amendment有很大的限制,只能是以下三种形式之一

1cancel of claims(权利要求的删除)

2strictly restricted limitation of claims(对权利要求做进一步的限定,***实践证明,不一定是中国专利法所说的限定,即下位概念对上位该案的限定,还可能包括其他类型的修改,而且没有限定仅根据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应当可以根据说明书内容修改,但是具体的尺度如何要看审查员了)

3correction of apparent errors(修改明显错误)

4insertion of explanation of unclear description(对不清楚的描述增加说明,***只能针对审查员的意见,也就是说,只有审查员指出的不清楚的内容才能进行修改)

 

在提交了Appeal后,一般先由原有审查员进行前置审查,再由合议组审查员trail examiner进行审查。原审查员在审查之后一般会发出一个Pretrial Inquiry,包括该审查员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以及答复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Pretrial Inquiry进行答复,供合议组审查员参考,但是,在该阶段无法对claims进行修改。合议组审查员再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以及申请的答复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发出notice of rejection(类似于复审意见通知书),此时,申请人可以进行答复并对claims做进一步的修改。然后,合议组将会给出最终的appeal决定。

 

总结:

1,从流程上讲,日本复审的流程和中国复审的流程相差不大

2,关于修改时机,日本复审的修改机会主要集中在提复审的同时,在复审过程中,很大可能不会再有机会对claims进行修改,因为,合议组有很大的可能性不下发notice of rejection,如此申请人就会丧失修改claims的机会

3,关于修改的限制,日本复审时的修改在内容上是有严格的限制的,而中国只有不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这一基本限制。

 

因此,以上23需要patent attorney格外注意。

 

另,对于日本案件由于复审时修改的余度很小,因此,在驳回后提交分案申请也是日本案件驳回后常用的补救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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