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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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就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提出日中之间海域应当按所谓“中间线”的方法划分,从而为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埋下了伏笔。
1、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
2008.6.18
二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
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
(2)、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两个重要前提
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合作开发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沿海,中国企业在外国都有这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中国有关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这两家公司因商业原因退出。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其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与春晓合作开发完全一样。
(3)、中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中方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方主张“中间线”。这个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如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顺畅地向前发展,中日双方决心在不涉及主权权益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过渡性安排,避免这一问题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稳定发展的障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种过渡性安排。
2、中国划定钓鱼岛领海基线
2012.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2、钓鱼岛2 北纬25°44.2′ 东经123°27.4′
3、钓鱼岛3 北纬25°44.4′ 东经123°27.4′
4、钓鱼岛4 北纬25°44.7′ 东经123°27.5′
5、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
6、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
7、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
8、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1.4′
9、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
10、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
11、南小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2′
12、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
1、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2、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
3、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
4、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
5、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
1、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3、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
2012.12.14


4、中国就东海部分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进行陈述 2013.8.15
国家海洋局的官方网站上提到,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从中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沿海国均应将相关科技资料等信息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共同组织。陈述主要包括:沿海国重点阐述划界案所使用的数据、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科学技术依据、划界案所在海域的海洋划界情况等问题。沿海国的陈述是委员会决定其是否进一步审议划界案的重要依据。
中国政府已于2012年12月14日向委员会提交了东海部分外大陆架划界案。《公约》规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张海文介绍,各国代表团作出陈述后,委员会将举行闭门会议,对划界案进行初步审议。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副所长李家彪称,划界案陈述,给了我们一个充分展示中国立场和科学证据的机会,且从科学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事实,标志着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不仅仅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在科学上也是无懈可击的。
5、中国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2013.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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