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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专家讲座之二: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2015-05-26 11: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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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教学问题及教学资料

专家讲座之二: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主讲人:陈韶峰(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师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毕业生,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出站,从事教育法学、教育管理学的教学与研究,有十多年的教育行政干部培训经验)

   开场白: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在中小学发生的频率高,严重的还有可能负有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又牵扯到赔偿问题,需要学校去应对。刑事问题由司法机关处理,民事问题其实更令人头疼。

一、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淮南市通过过一个地方性法律法规,合肥市也通过一个地方性法律法规,只对这两个地区有效。侵权行为的认定还要以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必须是违法行为,即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我们的教学行为是必须要做的,如果有安全隐患,没有排除,出了事故,就是属于不作为行为)。确定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责任。

2、损害事实。

    主要指学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与之相关的精神损害。补偿的手段就是经济赔偿。

3、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甲校(公立中学)的班主任周六组织本班学生到乙校(私立学校)去补习,而乙校又租用丙校(公立小学)的校舍上课,结果在课间发生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院处理结果是学生出大部分,乙校出小部分,甲校和丙校不承担责任,合理吗?)。法人不是人,是一个单位,也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责任,它是通过下属来实施责任和义务的。教师的职务行为,学校法人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只能内部追究,但被损害人只能追究法人的责任。

分析:班主任有没有违法行为?有,违反了什么法律,没有,理由如何?(周末补课,擅自增加课程的课时,损害结果是学生受伤,因果关系:有,不补课,就不会出现)。乙校有违法行为。丙校不是当事人(乙校可以要求丙校给予补偿也是可以的)。

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有A必有B,因果关系方成立;条件说:有A不一定有B,没有A就肯定没有B,因果关系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构成。

4、主观过错。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损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给桔子树打农药防偷,小孩偷吃造成5人死亡,属于间接故意)。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损害结果,却出于疏忽没有预见或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不幸未能避免。

   主观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补偿的多少与损害的大小有关系,与主观过错的大小没有关系。一般不刻意的区分故意和过失,只是用过错来代替。要赔偿的话,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学生大多属于这个层次,小学四年级到高三学生;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0周岁的人或精神不正常的人),这一部分人也很多,小学三年级一下到幼儿及学前教育的学生。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分类(按责任主体分)

1、学校责任事故。

   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有区别,38条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其实就认定你有责任了。39条要由原告方举证的。过错推定是有很大区别的,小学和幼儿园更要注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大致有10种情况,认定学校有责任。(校舍、场地、设施问题;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问题;供给学生的药品、食品、饮用水问题;组织学生活动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问题;教职工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问题;组织学生从事不当劳动、体育活动;对特异体质学生未予必要注意;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及时救助问题;教职工体罚学生及不当行为;未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等)。例子1: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处理。鉴定为重伤害。教师负有刑事责任,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赔偿给原告的赔偿款可以事后向教师追要。例子2:化学老师做实验,两个课时的实验改为一个课时完成。课堂秩序没有安定的时候,老师开始授课,派出去叫其他学生来的两个学生还没有听清,就开始做实验了,结果发生爆炸,一个学生的一个眼睛瞎掉了,另一个眼睛视力纠正后也不到0.2,法院认定学校有过错,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学生没有仔细按老师的要求去做,也负有责任,认定负10%

2、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大致有4种情况。例子:考试后职高班的两个学生出校门去游泳,一个水性好游到了对岸,另一个学生游到河的中间溺水了,该生19岁,家中的独子。镇政府出来调停,学校没有责任,处于同情,学校给予7000元的补偿。学校有安全教育,该生也是成年人。

3、第三方责任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学生的伤害是有第三方伤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例子:学生上物理课做实验电能转换,需要电池,就到小商店去买了电池,老师讲的很清楚,学生检查电路后,有一个学生的电路发生了爆炸。学校没有责任,小商店负有责任或厂家负有责任。可以找销售商,也可以直接去找厂家。举证也是可以倒置的,有厂家或销售商赔偿。例子2:学生晚自习期间请假外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学校不负责任。肇事者需要赔付70多万元,但肇事者没有钱赔偿,家长开始找学校赔偿。最后法院认定学校可以给予补偿,原因是学生请假外出购买日用品,而学校小商店是有这些东西的,所以学校管理是有失误的,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7万多元。

   解释:补充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为第三方,直接侵权人下落不明、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但有权向第三方追讨。(可能性为零)

4、多人侵权与共同侵权。

   按不同侵权人的行为对损害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因果关系的远近),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责任。例子:学生在操场考羊肉串,工人师傅送给他们酒精用于点火。中午学生喝了不少酒,把酒精直接倒入火堆,导致一名学生大面积烧伤。法院认定学校承担大部分责任,到酒精的学生负次要责任。学校不服,上诉。认为到酒精的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工人师傅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提供酒精不是职务行为。二审判决改判。最后都不服,要求黑龙江高院再审,认定学校有责任,因为有危险性,学校应该预见,未成年人喝酒,学校未制止,到酒精的有责任,提供酒精的工人也有责任。到酒精的赔偿50%,刘某10%(受到伤害的人,也没有预见),学校承担30%,工人承担10%

  共同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造成伤害的,为共同侵权行为。例子:三个人同时殴打一个同学,造成伤害,鉴定结果构成伤残8级,家长告学校和那三名学生。总计15万的损失,一个学生负50%(由他引起),一个学生负30%(他先帮忙的),一个学生负20%。按照负有连带责任,可以只找一个人先要,也可以按法院的判定要。一个人付出后也可以找其他人要。如果有一个人拿不出来,其他人要补足。《侵权责任法》第81314条有规定。

5、混合责任事故。

   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例子:学生把开水放在走廊,一个学生倒走碰到了水瓶,构成伤害。

6、不可抗力和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不可抗力和不可预知)。

   地震、台风等,和学校无法预知的学生身体情况可能造成的伤害。例子:校园里学生被雷击,发现是学生戴的斗笠有裸露的铜线,导致雷击。学生上学放学或自行外出,学校没有管理不当的,学生放假或休息而自己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有规定。

四、处理流程。

1、紧急救助。无论谁的责任,都要予以救助和处理。特别是没有明显症状的也要送到医院处理,比如颈椎、腰椎。如果因为救助不当或救助不及时造成更大伤害的,学校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子:学生翻院墙坠落,班主任去找家长,家长没有找到,家长的同事把学生送到医院的时候,颅内出血,经抢救也造成了很大伤害,起诉学校要求赔偿95万(1994年,数字是比较大的)。学校没有及时予以救助,承担了很大责任。延误救治,损失有多大,需要评估。如果都是学校延误救治造成的,学校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学生承担少部分责任(翻院墙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最后二审确定赔付77万,学校赔偿40万,家长自行拿出剩余部分。

2、现场保护。搞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确定事故责任的大小奠定基础。发生在室内的话,现场的东西不能碰,在场的学生有秩序离开,关门上锁,等待有关人员勘察,室外的话拍照、摄像,尽量保护好各种设施,不能破坏现场,用隔离带围起来。

3、调查取证。取证要及时,越早越好,特别是目击证人,把身份、联系方式留下来,也可以用录音的方式录下来,也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写出来。尽量让家长在场,或者家长签字。在现场发现的任何物品都要做好记录,该拍照的拍照,该摄像的摄像,并且要注意证据的安全。这对今后事故的处理大有帮助。例子:看到单杠,问其他学生敢不敢从高处跳下来抓住,别的同学都说不敢,他说他敢。谁知道没有抓住,摔倒受伤。学校不但探望而且还安排补课,家长很高兴。但等到孩子一毕业,就起诉学校。由于时间很久了,取证非常困难,因为学生都毕业了,说法也不一致了,取证很困难。学校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当时在场的学生取证去应诉还是败诉了,最后赔了1万多元。例子2:课间操后回来学生猝死,家长告学校体检后没有告知学生有心脏病,班主任说已经告知,并且在班会课上说了这个学生心脏有问题,法院认定家长应该知道,而没有去及时治疗,所以学校没有责任。法院提出建议,体检出问题后应该书面通知而且要有家长签字后的回执,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作息时间的改变也要通知家长,最好也有回执,做到万无一失。例子:学校改时间期间学生在校溺水死亡,家长说不知道改时间,就没有来接孩子,其他学生家长知道反正我不知道,学校只好赔偿。

4、认定责任。

5、协商调解。首先知道自己有多大责任,底线是多少。事故的赔偿80%都是协商解决的,20%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诉讼有风险,有成本,还有声誉问题。可以而委托法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要签订协议。协议没有履行之前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一旦履行就不可以起诉。

6、起诉应诉。可以委托律师来打这个官司。这是最后解决的办法,也是迫不得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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