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东南亚南海争端国颁布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规定
(2015-05-18 16:33:59)
标签:
专属经济区领海大陆架领海基线越南 |
分类: 校本课程:中国疆域资料 |
转贴:东南亚南海争端国颁布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规定
来源: 东方早报
http://www.qstheory.cn/special/5625/5675/201107/t20110708_92120.htm
越南于1977年5月12日发表了《关于越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宣布了其12海里的领海、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越南确定的领海基线为连接越南海岸线最突出点和沿岸各岛屿最外点的沿岸最低低潮线,其毗连区是与越南领海外部边线相连的宽度为12海里的海域,其专属经济区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其大陆架采用自然延伸原则确定,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事实上,越南主张的大陆架范围,大部分在我国南海传统海疆线内,而它宣布的专属经济区,很大部分也属于有争议的水域。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于1969年发布的第7号紧急法令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测算领海宽度采用直线基线。它与文莱在海上的分界线是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的。1969年10月27日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在吉隆坡签订了两国之间大陆架划界协定,并于1969年11月7日生效。该划界的东段包括了南沙群岛海域从安波沙洲、柏礁、南海礁、簸箕礁、榆亚暗沙、司令礁、校尉暗沙、南乐暗沙到都护暗沙一线以南的广大区域,油气资源蕴藏丰富的曾母暗沙盆地和文莱沙巴盆地都被划入马来西亚的大陆架。1980年4月,马来西亚政府发表声明,宣布建立“从领海基线起扩展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它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外部界限基本上是一致的。
菲律宾
菲律宾的领海是在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干礁最外缘各点上选取80个点作为领海基点,连接这些点的80段直线构成了其领海基线,这样,菲律宾的领海最宽处达270英里,最窄处则不足2英里。1978年6月11日在《菲律宾第1599号总统法命》宣布设立专属经济区,规定该专属经济区应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向外扩展至200海里的距离。该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侵入了我国的“九段线”以内。
文莱
文莱直到1984年才摆脱英国殖民地地位,成为独立国家,其海洋立法深受英国影响。文莱的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是在《1982年文莱渔业法案》中予以宣布的。它要求的专属经济区伸延至我国“九段线”内,并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国的要求相互重叠。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60年2月18日颁布了《印度尼西亚第四号法令》,其中规定“印度印尼西亚的领海是一条宽为12海里的海水带”。此项法令还明确规定了关于海上划界的中间线原则。1980年3月,印度尼西亚宣布建立从领海基线向外量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主张大陆架从群岛基线量起,至少应扩展到200海里,在200海里距离内可以不考虑海底的地质、地貌特征。印度尼西亚所划的大陆架边的范围伸延至我国“九段线”内,虽然未对南海诸岛的岛礁构成威胁,但其专属经济区水域与我国传统海疆线内水域重叠。(俞力莎)
(资料来源:高伟浓:《东南亚国家的海洋法实践》,见《东南亚研究》1996年第2期;李金明:《21世纪南海主权研究的新动向》,见《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1期,《南海主权争端的现状》,见《南洋问题研究》2002年第1期;李国强:《南中国海研究:历史与现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