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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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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点击进入)
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见下表)。
| 北 |
天 |
河 |
山 |
内蒙古 | 辽 |
| 吉 |
黑龙江 | 上 |
江 |
浙 |
安 |
|
福 |
江 |
山 |
河 |
湖 |
湖 |
| 广 |
广 |
海 |
重 |
四 |
贵 |
| 云 |
西 |
陕 |
甘 |
青 |
宁 |
| 新 |
香 |
澳 |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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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与地名法律法规
中国历史政区
| 夏商周 | 国家的出现 分封制 九州 |
| 春秋战国 | 县、郡的出现 |
| 秦 | 郡县制 郡的名目 内史 |
| 汉 | 郡(国)、县(侯国、邑、道) 刺史部 《汉书 地理志》 《后汉书 郡国》 |
| 东汉末年、三国 | 州、郡、县三级制 |
| 西晋 | 郡县开始分等第 |
| 东晋、南北朝 | 侨置政区:侨州、侨郡、侨县 |
| 隋 | 州(郡)县二级制 |
| 唐 | 郡的消失 道、府的出现 节度使辖区(镇) |
| 五代十国 | 军 监 |
| 宋 | 路 |
| 辽、西夏、金 | |
| 元 | 行省 |
| 明 | 布政司 总督、巡抚辖区的出现 《明史 地理志》 |
| 清 | |
| 中华民国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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