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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小三”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2009-03-14 10:45:17)
标签:

婚姻

婚外恋

小三

马兰

小沈阳

分类: 时事杂谈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在这份议案中,她主张夫妻如因“婚外恋”离婚,一方可向“小三”索取赔偿。(3月12日《东方早报》)

    马兰代表的提议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众所周知,婚外情和“包二奶”等“小三”插足别人的婚姻,是导致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客观原因。同时,这些问题的大量存在,不但危及到当事人的家庭,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与和谐。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婚外恋”给予一个可操作的定义:婚外恋是指一个人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从事某些性活动,包括:拥抱、接吻、直接的身体抚摸、做爱。我们又具体将“婚外恋行为”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关系暧昧(根据各种迹象发现配偶有第三者,但越轨的程度不详)”;二是“通奸(配偶有临时、隐蔽婚外性关系)”;三是“姘居(配偶与他人过着隐蔽同居生活)”四是“重婚(配偶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领取结婚证)”。

    “婚外恋”不只是道德问题。有人认为,“婚外恋”并不仅仅涉及到男女肉体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了感情,只是个人道德问题。如果感情问题都是道德问题,那什么都可以借感情之名为所欲为了。那婚姻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感情决定婚姻,有感情了就结婚,没感情就离婚。进一步说,结婚也没有必要了,那些都是形式的东西,大家可以有感情就在一起,没感情就分开。试想,这与原始社会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说,婚姻是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必然方式。婚姻不稳定,家庭也不就稳定,社会也就不稳定。在现代社会,婚姻已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破坏婚姻的任何行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

    禁止“婚外恋”不是限制人的自由。有人认为,人有选择爱情和婚姻的自由,禁止“婚外恋”是限制人的自由。是的,没有人不向往自由,没有人不在追求自由,但是自由总是相对的。不管是谁,你的自由总是以不危害社会伤害他人为前提的,如果你偷偷的把手伸到别人的口袋里,你就侵犯了别人。如果你把所谓的感情投向别人的老公(老婆),你与小偷还有什么区别呢?因为你在偷情,你在破坏别人的合法婚姻,破坏别人的家庭。如果不禁止“婚外恋”,岂不是鼓励大家都去出轨,都去充当“小三”。只有没有法律的限制,社会就会性泛滥,人类就会因为自由而走向灭亡。

    “小三”客观上伤害了别人。有人认为,“小三”不是家庭破裂悲剧的唯一主角。“婚外恋”不是“小三”一个人的事情,没有失败的婚姻或者不稳定的家庭,正所谓“篱笆扎得紧野狗跑不进来”。是的,我们听到最多的离婚理由是所谓的“感情破裂”,为什么会“感情破裂”?我想大多数是自己花心,或者经不住别人的诱惑吧。“婚外恋”最大的罪魁祸首是那个首先出轨的人。“小三”当然也充当了“从犯”、“帮凶”或者“参谋”的角色。别人的家庭是不是幸福,与你有关系吗?你是“救世主”,你拯救别人于“水深火热”吗?这些不过是插足别人婚姻的借口。

    为什么“婚外恋”越来越多,就是因为道德舆论拿“婚外恋”没办法,做“小三”几乎没有什么风险。现在如果修改法律,“婚外恋”现象势必得到遏止。以后不管是主观上知道别人已经结婚有家庭故意去做“小三”,还是被别人欺骗稀里糊涂做了“小三”,让别人离婚了,而且对无过错的人造成伤害,都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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