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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迷信违法药品广告怎么办?

(2009-02-05 15:41:01)
标签:

违法广告

宿松县电视台

宿松电视台

广告法

药品

杂谈

分类: 时事杂谈
新闻照片怎么成了药品广告

    今年春节回家,让人最可气的是县电视台不堪入目的广告。一回到家里,老父亲总是在看县电视台的医药广告,电视里都是5分钟以上的专题广告,有众多患者的现身说法,很多是老年夫妻,说吃了药病没了身体完全好了,说过年什么也不要子女送,只要某某药。还有排山倒海式的广告词,保证有效,无效退款之类的承诺。这类广告不但很长,而且反复播放。大过年的让人看了吃饭都没胃口了。老父亲去年发现心脏有问题,去医院治疗后觉得效果不好,就从电视广告中看到药房有中药买,就尝试着去买了吃,竟然还说吃了有效果。我看到他在看这些广告就明确告诉他,这些都是骗人的违法广告,不要经常看,更不要去相信。可是他就是不听,让一家人非常头疼。他说如果是违法广告,为什么工商局不管。那么多人吃了都说有效果,怎么会骗人。

    电视台作为县委和县政府的喉舌,本应弘扬主旋律,丰富当地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其节目质量非常低俗,尤其是播出的广告令人作呕,大部分广告严重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规定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只要是细心的观众就会发现,县电视台从年头到年尾,日复一日播出的“神州大药房”和“同德大药房”两个药店名已让宿松县的男女老少耳熟能详,已经快成为家乡的代名词了。广告中歇斯底里的吆喝声无比刺耳,让人恶心。很多广告丑化患者,或利用患者的形象做宣传,甚至公然叫卖春药,广告内容淫秽,已经严重违法。而且只要是能收看到的频道都会被电视台插上这些内容的字幕广告,连中央台也不能幸免,严重侵犯了观众的正当权益,是可忍,孰不可忍!一个县级电视台惟利是图竟然沦落到如此地步,可悲!可叹!难道家乡的人都是病夫?家乡的都是阳痿患者?这些广告毒害了很多留守在家乡的老人和孩子,严重损坏了宿松的形象。这些违法广告是怎样通过了审批,或者是根本就不需要审批就发布出去了呢?电视台的主管部门县广播电视局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本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媒体该由谁来监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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