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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默默“忍”过时效
53岁的老高曾经是一名国企员工,2000年,单位领导开会宣布,单位效益不好,要一部分员工“放假”。老高就在“放假”之列。单位约定,每月给老高发几百元基本工资做生活费。没想到大半年过去了,老高没从单位领到过一分钱。随着单位领导的人事变更,老高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变相“开除”了,只能靠在劳务市场打零工维持生活。
后来实在忍不下去的老高和与他遭遇相同的工友求助于律师,准备起诉单位。可是律师告诉老高,他应该在单位决定给他“放假”后不给发基本工资的时候就赶紧“行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该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今大半年过去了,老高和工友们早已经糊里糊涂地“忍”过了时效。
利好消息
《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其目的本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由于时效太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从60天延长至一年。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特别关注·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也就是说,从2008年5月1日起,如企业欠薪,只要劳动者仍在该企业工作,即使超过一年仍可“翻旧账”,申请仲裁索回工资。不过,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前已经终止的,该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亮点2:部分争议可一裁“定音”
案例:繁琐程序拖垮伤者
27岁的小罗在工厂上班不到一个月,就不慎被车间内的切割机割伤了右手肌腱。小罗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获得工伤认定。可是公司却不愿给小罗工伤待遇补偿。按照法律程序,小罗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罗各种费用8000元。但公司却先提起行政复议,随后又进行了民事诉讼和上诉。一系列合法的“程序”一拖就是一年多,等待拿钱继续看病的小罗为应付官司里里外外又搭精力又搭钱,面对财大气粗的公司,他欲哭无泪,觉得自己实在拖不起了。
利好消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特别关注·
为使劳动者不丧失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的诉讼救济权利,法律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3:拿“欠条”可直接找法院执行
案例:证据在握还得多走弯路
包工头老赵带着20多个兄弟给一家建筑单位干了一年的活儿,到了年底结账的时候,对方却只给打了一堆工资白条。经过调解后,对方却仍然拖着不给钱,于是,老赵只好又申请了仲裁后,才到法院起诉,然后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工钱才最终到手。
利好消息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效率。
·特别关注·
为了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该法从名称上就特别突出了“调解”的地位,该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是首次在法律上使用“和解”的表述形式。
缩短维权周期两大“法宝”
法宝一:先行裁决
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尽管该法较之先行规定明显缩短了仲裁审理周期,但仍然还作出了先行裁决的规定,其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和保障。
法宝二:先予执行
该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条件是只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不作为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并且,该法还特别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要求先予执行则必须提供担保。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为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免除了后顾之忧。
举证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法律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费用
目前的劳动仲裁是收费的,在裁定书中仲裁员会裁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的具体金额。但是,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仲裁将不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