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教师不救劫匪,将是故意杀人
——对“退休女教师李建华救治劫匪引发的话题”的思考
文/李宁
53岁的山东省威海市退休女教师李建华遭遇歹徒入室抢劫,她在身中数刀的情况下与歹徒斗智斗勇最终占得上风,面对精神崩溃、瘫倒在地的19岁的歹徒,李建华拨打120急救电话,让歹徒得到及时救治。(新华网新华视点4月8日)
李建华的行为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的争论。褒扬者认为,李建华身上体现出的宽容精神难能可贵,应该得到倡导和弘扬。反对者认为,李建华善恶不分,她的行为很迂腐。
其实,笔者看,不管是褒扬者还是反对者,都是站在道德的立场来看待和评论这一事件,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一事件,忽视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存在。这一事件,从人们的争议和评论来看,充分暴露了人们法治意识的淡薄。
笔者不是学法律出身,对于中国的法律了解的不是完善,但是以笔者的对法律知识的浅显了解,这一事件的所触及的法律看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歹毒抢劫在先,当然犯了入室抢劫罪,这一点,所有的人都看清楚。
二是当歹毒失去行凶能力后,明显看来有生命危险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救助措施,那么身为当事者是不是故意杀人?
在一篇题为《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主观上的“直接、间接”心态》的文章中,这样解释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他人死亡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因为间接在意志因素上的特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任其事态发展的态度。在放任的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来积极追求或是努力争取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交通肇事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采取积极抢救而将生命重危的被害人拉到野外抛弃,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所以,根据以上观点,我们分析这一事件中的法律看点。首先,作为歹徒的抢劫者,明显已经没有能力实施犯罪或者说失去继续犯罪的能力和主管态度。就如报道中所说:“这时,精神紧张、体力耗尽的歹徒崩溃了,双腿一软瘫倒在地,央求李建华杀了他。”所以,此案件中,抢劫行为此事已经结束。随之发生的是另一行为:相互双方的争斗中,一方明显伤势严重,需要医疗救治。在这种情况下,退休教师李建华是否采取措施救治歹徒,已经引起另一层法律关系,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问题。如果李建华救助了,那么她就不会犯罪,如果她不采取措施救治,放任导致歹徒死去,应该来说她已经犯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应追究法律责任。
令人可喜的是我们的退休教师李建华大智大勇,不仅制服了歹徒,而且做出了救助歹徒的正确举措。
由这一案件令笔者想起了先前《南方周末》的3月13日《“没用”的生命是否就可以被删除?》的一篇报道:3月7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2月26日该市人民法院宣判的孪生姐姐杀死精神病妹妹的案件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对姐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的处罚过轻。
此信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一片哗然,网上更是一片叫骂之声,有的网民甚至吼出:那些放过贪官的判决,没见你们抗诉,反倒是放过一个弱小女子的判决,你们要抗诉。此新闻发布的当天,有上千市民联名,要求放过凶手姐姐。
作者在文章这样写到:死者已矣,而让生者好好活下去,似乎是多数人的善良愿望。但在这善良愿望的掩饰之下,却不难感受到,这个功利和浮躁时代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对人们生命观的侵噬和毒害。很多人的判断基于姐姐杀掉的是一个拖累了家庭幸福的疯子妹妹,相信她的举动,是为了让更多人得到解脱。他们的逻辑是:当一个生命被判定为无用或累赘时,人们就可以根据利益和效率原则,将他删除掉。
所以,我们在对李建华这一案件也应有如上逻辑推理的思考:我们对于明显表现出法律看点的案件不能只停留在道德层面的探讨,我们把目光更应该投入到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毕竟,我们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衡量社会行为的标准是法律,然后才是道德。希望公众不要因为此案件中李建华的救助态度的道德正义就忽视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笔者注:本文是法律外行的一点看法,如不符合法律条文,只当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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