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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下午4点入住,次日下午2点退房,不足24小时却被收了一天半的房费,只因其没有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因认为此属“霸王条款”,王先生将广安门铁路宾馆告上法院,索赔损失6000余元。昨天,宣武法院受理了此案。(《京华时报》)
即便是国际惯例或者是行规,如果与我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也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解决。我国消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公平交易权,住宿一天一夜显然应该是24个小时,而有的消费者只住了十几个小时,却被按照24个小时收费,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宾馆酒店行业如果想获得稳定发展,就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应该像成华区的某商务宾馆那样,早日放弃“12点之前退房”的霸王条款,实行公平合理的“对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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