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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
“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此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为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处理周期长的问题,新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裁决时限缩短
另外,新法还作出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醒劳动者,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仍需及早处理,以免错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
据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出于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期待,有的职工明明先前就与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也有申请仲裁的愿望,但为了给自己争取到更多的
“优惠政策”,所以故意拖延申诉时间,想等今年5月1日新法实施后再提出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指出,这实际上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种误解。
劳动仲裁部门举例说,如果一名职工于今年2月初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要求追回6000多元的拖欠工资,但考虑到现在仲裁要预缴仲裁费,而且很可能仲裁后单位不服还得上法院打官司,太费时间,于是就想等到5月1日以后再去申请仲裁,而实际上这种做法极为不妥。因为新法规定的一年申请时效适用的是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之前发生的争议,仍按现行规定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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