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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关注外来务工人员

(2007-07-25 13:08:59)
标签:

劳动维权

外来务工人员

民工

拖欠工资

讨薪

综合保险

劳动仲裁

劳资纠纷

劳动法

分类: 娱乐评论

警惕:劳动合同“试用期”陷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原因既有现行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因素,还有有关方面对试用期规定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的因素。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单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有:

   1、规定很长的试用期期限。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单位并不是可以随意决定使用期的具体长短的。在各地方一般都有劳动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动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他的法定权利,并无违约可言。

   3、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因为按照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是续订劳动合同不得规定试用期。

   4、约定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2007年上海市最低工资为750元)。

   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6、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按照上海市劳工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提醒:综合保险费不能打进工资卡

    从安徽来上海打工的小余在求职过程中看到某连锁店进行招聘店长,且月薪有2000元,便欣然前往应聘并被录用。

    工作半年多后,小余来到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查询了其个人综合保险帐户,却发现其中一片空白,于是她找到了公司人事部门,得到的回答是,她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180元的综合保险费用,小余很纳闷,当初应聘时公司明明公布的月薪就是2000元,并没有说明包含综合保险费用呀,原来自己进公司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费。

    综合保险,全称是《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它包括3+1项待遇,分别是:养老补贴(缴满12个月给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日常医药费补贴。这个保险中除养老补贴外,都只在上海区域内享受,而且它的对象是在上海就业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未取得引进人才居住证)。

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不承担缴纳综合保险的费用。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并不与本人的工资收入“挂钩”,“缴纳基数”是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再按照“缴费基数”的12.5%缴纳综合保险费,2007年缴费金额为204.80元/月。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外来从业人员在该单位工作满30天,就应该为其缴纳当月的综合保险费用。

  然而,有部分用人单位,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时不给他们缴纳综合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面临着数额巨大的工伤赔偿责任,致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来可以有效化解的工伤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为他们缴纳综合保险,否则发生的工伤风险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提醒广大外来从业人员,单位漏缴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2333”或登录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查询社保费缴纳情况。在工作期间举报有困难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工作凭证,如工资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单位的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材料,等到离开单位后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在离开单位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教你维权:劳动仲裁流程

    一、在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60日内,当事人向工作单位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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