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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雩春秋笔法文姜鲁国文化 |
分类: 儒学复兴 |
1.《春秋》开创了借史寓意的“春秋笔法”。所谓春秋笔法,就是在看似平常的记事之中加入深刻的褒贬劝惩之意,就《春秋》来说,它看似平白的历史著作,其目的却不是为了客观反映当时的历史情况,而是借此表达编者的主观意图,这种主观意图被人称为“微言大义”。所以,其记事极为简略,遣辞造句十分审慎,往往一字之中含有褒贬之意。如《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按《公羊传》之说:“克之者何?杀之也。杀之,则曷为谓之克?大郑伯之恶也。曷为大郑伯之恶?母欲立之,己杀之,如勿与而已矣。段者何?郑伯之弟也。何以不称弟?当国也。其地何?当国也。齐人杀无知,何以不地?在内也。在内,虽当国,不地也。不当国,虽在外,亦不地也。”《谷粱传》说:“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杀也。何以不言杀?见段之有徒众也。段,郑伯弟也。何以知其为弟也?杀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为弟也。段,弟也,而弗谓弟;公子也,而弗蔚公子,贬之也。段失子弟之道矣。贱段而甚郑伯也。何甚乎郑伯?甚郑伯之处心积虑成于杀也。于鄢,远也,犹曰取之其母怀中而杀之云尔,甚之也。然则为郑伯者,宜奈何?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两传皆字字分析以揭示其“微言大义”,《左传》更是以详尽的事实反映郑伯与段之间的是非。仅仅六字的记载,含有如此复杂的含义,确实是语约而义丰,足见其简约审慎之极。另外,我们从这寥寥数字的记载,再结合《左传》的详细描述,还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其中所包含的许多思想内涵。如《春秋》称“郑伯”,而《左传》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称之为“郑庄公”,可见孔子不满于当时诸侯王随意提高自己的爵位的越礼行为,反映出各尽其职、各守本分的思想要求;“郑伯”与“段”,反映出来的是,他们一个是国君,一个是臣子,一个是兄,一个是弟,但是,他们却虽有君臣之名而无君臣之实,虽似兄弟而无兄弟之情;如此等等,可以令人产生许多感慨!《春秋》不是为了记史,不是简单的评史,其最重要的是借史以寓其所创之新王新法,孔子把记史、评史、借史三者统一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春秋笔法”。从文学的角度看,这种“春秋笔法”极为深隐犀利,难以索解,但它极大地增加了文字的信息含量,给人留下了非常广阔的思维空间;孔子选择这种表达方式具有开创性意义,将历史、现实和未来结合起来了。从史学的角度看,这里所记的史事不再仅仅局限于历史的真实,而且具有了编者的评判。当然,如果我们按照今天的“科学的”历史概念来说,这样的记史方法是不“科学”的,但这并不能说是不好的,因为任何一种记史方法都有利有蔽。
2.“简而有法”的叙事特点
《春秋》叙事的简洁固然是其一大特点,如刘知几所说:“《春秋》变体,其言贵于省文。”(《史通·叙事》但是,更重要的是它在叙事方面有其独有的方法,前人称为“书法”。其“书法”非常复杂而深隐,我们无法一一条列,在此仅举几例加以说明。
《春秋》记事时,就是在力求最简洁的基本构想之中,还是体现出有繁有简的选择。如《公羊传·哀公三年》云:“《春秋》见者不复见。”这是极力求简的体现。《襄公十二年》记载:“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这个楚宫是鲁襄公出访楚国时看到楚国宫室相当华美而有南国情调,回国后仿造的。“作楚宫”是鲁国的一件新鲜事,《鲁春秋》应该记的,但《春秋》却不记载此事,只在此处提到“楚宫”一次。何休《公羊解诂》说:“作不书者,见者不复见。”这样,编者的主观目的已经可以体现出来,所以,就不必把事情的原委彻底交待清楚,避免了重复。《哀公十二年》记载:“夏五月甲辰,孟子卒。”这里所说的孟子指鲁昭公之夫人,娶自吴国,吴与鲁皆姬姓,娶同姓是非礼的,因此,《礼记·坊记》说:“《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这里说明了两件事,一件是不称夫人之姓而称其国号,即称“吴孟子”而不称“孟姬”,一件是记其死则又去掉“吴”字,可见孔子删去了昭公娶孟姬之事。有时,编者却不避其繁,如《桓公三年》记载:“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秋七月,……公子翚如齐逆女。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这里说的是鲁桓公娶文姜的事。据《左传》说是桓公无媒而聘文姜,这在古代是非礼之事。《春秋》据实而书,讥贬之意自见。接着,派遣公子翚去迎娶新娘,这也是不合礼仪的,因为按要求是桓公亲自去迎娶的。到九月,齐僖公亲自送文姜到讙地,鲁桓公在讙地会见了齐僖公,夫人文姜从齐国来到了鲁国。这里,齐僖公把女儿送到自己的国境外,也是不合理法的。对此事的记载相对而言,可以说是不厌其烦了。何以如此呢?从后来的记载来看,文姜出嫁后,与桓公之兄齐襄公私通,害死桓公,并继续私通,回头再看齐僖公急于嫁女而甘冒非礼之讥,原来是有“女大不中留”之隐衷。
又如,《春秋》有“实与文不与”之书法,即文字上不记载而通过这种不记载的方式强调其实际性的作为,或者说是通过实际的事情来表述其事而不记载出来。《文公二年》记载:“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此条一不书何人与处父盟,二不书盟之地,三不书处父之氏。如直书则应是“鲁文公及晋阳处父盟于晋”。不书鲁文公是为之讳,讳其盟不合礼,按《春秋》大义,大夫不与君相对,鲁公降尊与晋大夫盟,是鲁之辱,讳之正是讥鲁公。大夫应当朝君王,而鲁公到晋与大夫盟,亦不合礼,所以不书地名。处父本是晋之大夫,但其地位实不似大夫而似其君,所以不书其氏以贬之。综合此三条,可以看到,若直书则无褒贬,文公之过不彰,处父之罪不著。又《桓公五年》记载:“大雩。”这是说因为大旱而举行求雨祭祀,但不书旱而书“大雩”,因为说“大雩”则大旱之意已在其中,而说大旱则无求雨之意。记载此事是为了记其灾难。为何记灾难?何休曰:“旱者,政教不施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