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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评 |
捡手机向失主索好处费,该不该?
乔志峰
男子捡手机向失主索好处费,称“报警就砸手机”。乘出租车下车回到家,西安市民张女士发现自己的手机不小心丢失,而捡到手机的人向她索要2000元的感谢费。通过4天讨价还价,她给对方付了1800元后才拿回手机。律师表示,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并向失主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财物,按照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捡到手机的人故意砸烂失主的手机则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9月6日《华商报》)
拾到物品后“狮子大开口”索要报酬的新闻,媒体已经报道很多了。尽管律师“侵占他人财物”之类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物品属于遗失,而非被盗,即使失主报案,也很难立案,最终还是要靠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物品不是太重要,失主往往选择放弃;如果物品比较重要,失主就只能无奈地选择妥协,花钱将其“买”回来。
拾到他人遗失物后索取报酬,其实无可厚非。毕竟,拾取人为了还回物品,付出了一定的时间成本和通讯、交通等经济成本,理应获取一定的补偿。跟拾金不昧的美德相比,“拾物索酬”尽管在道德上乏善可陈,然而却非常实用。现实中,很多人都遭遇过丢了东西却无从找寻的窘境。“拾物索酬”为人们找回失物提供了又一种可能,可以作为失主在无奈之下的“次优选择”。
当然,问题在于,目前“拾物索酬”并无具体标准,全凭拾取人说了算,而最终支付的报酬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讨价还价,弹性也非常大。因此,很容易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甚至由此引发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据央视报道,迪拜拾金不昧者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迪拜推出的新法律规定:捡到非失主故意遗失的金钱或实物,需在48小时内上交警局,否则视为犯罪。而拾金不昧者可按情况获得失物价值10%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迪拉姆(约人民币8.5万)。若失物一年内无人认领,拾金不昧者可得所拾全部。无疑,迪拜的规定就非常细,也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我们借鉴。“拾物索酬”亟需法律规范,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就能在维护拾取人和失主双方利益的同时,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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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5/0906/02/B2PVS17N000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