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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12月19日拍卖日一天天近了,大家清楚,这几天将是决定“1997”商标命运的关键时刻。忐忑不安中,一位朋友将条内部消息转告给我,听后,目瞪口呆:“1997”纪念商标(33类)将拍卖一事已经引起国务院两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且专题听取了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的紧急汇报。
谁也没想到,事情会走到这一步,本来通畅的千万条大路,一下子变成了狭小的两条小路,而且无论踏上那条路,都看不到理想的前景。
这时,已经欲罢不能,因为即使放弃拍卖,“1997”商标的命运会不会改变也很难说,一旦流标,无论给自己企业还是个人的信誉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更为关键的一点,我无法向这么多关心、支持“1997”商标的新闻界朋友交代。
记者:你等来了国家工商局“一纸政令”,那时候你是如何对待的?
宋体金:1995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头版头条发表该报记者施乾元、杨坷的文章,这篇题为《“1997”能被独占吗?》的通讯抢先发出了封杀“1997”商标前的强烈信号,该文写道:历史与政府所创造的机遇能否作为商业财富为个别企业独占?利用某些数字特有的强烈的政治色彩牟利是否合法?近期,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注册的数字图形商标“1997”借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为由进行高额有低价拍卖一事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国内外极为关注的重大历史事件,“1997”这个数字因而被赋予了极特殊的政治内涵,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所长樊刚教授针对“汉都”注册、拍卖“1997”商标一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1997’商标持有人的战略眼光很令人钦佩。但从社会意义上讲,‘1997’是历史机遇和政府行为的特定产物,是社会共有的,个别企业不独占。”著名知识产权专家、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郑成思教授也认为:“即使‘1997’这个商标已被注册,但将来在认定其他企业生产的带有‘1997’文字或图形的香港回纪念品是否会构成侵权,则应务必慎重,因为用商品形式或其他形式纪念香港回归祖国,这种机会对企业来讲都应该是公平的…
1995年12月14日, 徐州市工商局接到了国家工商局印着特急字样的传真。电文今天我都能背下来,是这样写的:
关于撤消第787190号“1997”注册商标的决定
徐州汉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徐州市商标所于1994年5月3日向我局提出“1997”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于199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871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197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央关于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的活动的通知,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消你公司注册的第787190号商标,你公司应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787190号《注册商标证》交回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决定,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会做出最终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这是一封非常仓促的电文,把汉都打成了汉道,这么突然的紧急电报、这么让人始料不及的决定!
相隔一天,国家商标局又发来第二封撤消“1997”商标的特急传真,这次传真重复了上次的内容,只是把抬头的汉道纠正成了汉都。
这一天果真来了。
就在12月18日下午距拍卖“1997”不足24小时的时候,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新闻办紧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撤消“1997”注册商标。
按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的话说:依照《商标法》以及中央有关“关于不得以香港回归的名义作商业性营利活动”的指示精神,国家商标局已取消了一个 “1997”为酒牌的注册商标。他表示:凡是以赢利为目的,以香港回归、1997为注册各类商标、竞投、拍卖活动均在禁止之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完撤消决定后,国家商标局法律事务处处长董葆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恳请记者对撤消“1997”注册商标的报道不要过分炒作,尤其是请大家最好在报道中不要点汉都公司和其我的名字,要保护我们的热情,因为注册“1997”商标本身完全没有什么恶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