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明确部本级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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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中“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作如下解释: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为原则,以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为例外。
办法第五条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按照级别管辖原则,分别规定了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的案件管辖范围。其中,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中“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作了进一步具体解释。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案件:
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为明确省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级别管辖的具体案件范围和标准,避免因管辖范围不够具体明确而引发管辖权异议、或者引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地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和各地实际情况,尽快通过制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等方式,明确省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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