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标准与方式
(2013-07-12 13: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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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地政综合 |
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标准与方式
一、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内涵
本章所指的是建设用地供应制度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和法规、用地标准、供应方式及配置方式等内容。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基本原则
1、有偿供地原则。《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因此,有偿使用是我国供应建设用地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地在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时,首先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不符合法律政策明确的划拨用地范围的任何建设用地,均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应。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原则。
国家产业政策是国家从整个产业发展的全局着眼,系统地设计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演变施加影响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产业政策一般分为鼓励类政策、允许类政策、限制类政策和禁止类政策。
三、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一)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含义
(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作用
(三)现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这两个指标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对项目用地实行的最高标准控制;而后者则是从工业项目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非生产性用地比例等方面实行的最低标准控制,达不到最低“门槛”要求的,不能供地。
表1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六等 |
七等 |
八等 |
最低价标准 |
840 |
720 |
600 |
480 |
384 |
336 |
288 |
252 |
土地等别 |
九等 |
十等 |
十一等 |
十二等 |
十三等 |
十四等 |
十五等 |
|
最低价标准 |
204 |
168 |
144 |
120 |
96 |
84 |
60 |
|
表2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
允许调整范围 (平方米/人) |
|
指标级别 |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
||
≤60.0 |
Ⅰ |
60.1~75.0 |
+0.1~+25.0 |
60.1~75.0 |
Ⅰ |
60.1~75.0 |
>0 |
Ⅱ |
75.1~90.0 |
+0.1~+25.0 |
|
75.1~90.0 |
Ⅱ |
75.1~90.0 |
不限 |
Ⅲ |
90.1~105.0 |
+0.1~+25.0 |
|
90.1~105.0 |
Ⅱ |
75.1~90.0 |
-15.0~0 |
Ⅲ |
90.1~105.0 |
不限 |
|
Ⅳ |
105.1~120.0 |
+0.1~+15.0 |
|
105.1~120.0 |
Ⅲ |
90.1~105.0 |
-20.0~0 |
Ⅳ |
105.1~120.0 |
不限 |
|
>120.0 |
Ⅲ |
90.1~105.0 |
<0 |
Ⅳ |
105.1~120.0 |
<0 |
表3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
用地指标(m2/人) |
类别名称 |
用地指标(m2/人) |
居住用地 |
18.0~28.0 |
绿地 |
≥9.0 |
工业用地 |
10.0~25.0 |
其中:公共绿地 |
≥7.0 |
道路广场用地 |
7.0~15.0 |
|
|
注:①规划人均建设用地为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居住用地指标降低到不少于16.0 m2/人。②大城市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指标可提高到不大于30.0 m2/人。③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Ⅰ级的城市,道路广场用地指标可降低到不小于5.0 m2/人。
表4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
类别名称 |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
居住用地 |
20~32 |
道路广场用地 |
8~15 |
工业用地 |
15~25 |
绿地 |
8~15 |
注:①大城市中此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此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Ⅳ级的小城市,此项比例宜取下限。③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比较好的城市,此比例可大于15%。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划拨和有偿使用两大类。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租赁的具体配置方式又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