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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如何办理?

(2013-06-21 09:15:25)
标签:

国土资源

划拨土地转让

补办出让

协议出让

招拍挂

房产

分类: 地政综合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如何办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用地手续。

    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应申请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土地登记。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转让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没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拟出让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 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链接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链接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链接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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