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2013-06-14 15: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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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地政综合 |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1)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只在本集体村民才可申请使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农民住宅可以出卖、出租,但现行法规对购买农民住宅的对象有限定(国办发[1999]39号)此外《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
(2)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上条文规定了乡村企业建议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举办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同时也可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土地管理法》63条明确: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担保法》第33条第3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乡镇、村公益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类土地使用权因属公益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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