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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

(2013-06-07 14:16:58)
标签:

国土资源

案件查处

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方式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有当事人主动履行、督促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等几种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当事人主动履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或者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主动履行。

    (2)督促履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暂停办理当事人的国土资源审批和确权事项、加处罚款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申请强制执行: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出现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当事人失踪或被拘禁,无法执行;行政处罚可能有错误,已经决定重新审查;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等情形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如果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执行标的灭失;作为当事人的自然死亡,无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主罚已经执行完毕,附加罚无法执行等情况出现时,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结执行。

【链接1】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链接2】

《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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