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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宅基地属于保障性质,必须应保尽保。对符合规划、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和宅基地使用标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批准。
农村居民申请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统一后,于每年一次性报请州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手续。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度末汇总本年度内全州农村居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申请核销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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