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0-11-16 16: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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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区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增减挂钩实施细则拆旧地块 |
分类: 地政政策法律实务探讨 |
红河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符合规划。建新、拆旧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二)保护耕地。建新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拆旧区应优先整理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要尽量划为基本农田,及时组织耕种。
(三)增减平衡。建新、拆旧区面积要保持基本平衡,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农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
(四)保护农民利益。挂钩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通过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涉及村庄撤并的,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整村推进拆并。
(五)节约集约用地。建新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拆旧区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整理复垦拆旧地块恢复相应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建新区占用的农用地、耕地面积。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依据上一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对项目区内用地类别和性质进行认定。
拆旧区应当是规划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原建设用地地块,包括:已经废弃或拟不再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废弃的采矿地、砖瓦窑、工厂、道路用地和空闲宅基地等,应当优先纳入拆旧区范围。
建新区是指拟用于建设的原农用地、耕地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的安置用地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原则上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内急需进行城镇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区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九条
1、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
2、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包括各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等;
3、项目拆旧区整理复垦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建新区土地使用方案和土地补偿、调整方案;
5、项目区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的规模与使用和归还计划;
6、资金预算与筹措;
7、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8、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9、项目区内群众意愿调查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情况;
10、方案实施可行性分析和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一)项目区拆旧地块已完成勘测、确权、登记工作,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能确保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有确保拆旧地块复耕的措施。能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自愿参与度较高。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具有依法严格规范管理土地的意识。
(四)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县市内安排,经批准也可跨县市设立,一个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40公顷以内。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XXX人民政府《关于批准XXX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的请示》;
(二)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等。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包括电子文档和新旧两区的影像资料),
(四)项目区(包括拆旧区与建新区)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上应标注各建新、拆旧地块的编号、位置、范围、地类)。
(五)各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为1:1000或1:500)。
(六)拆旧地块土地复垦方案规划设计图和建新地块的平面布置图。
(七)各拆旧、建新地块的权属资料。
(八)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拆旧区和建新区)实施规划的书面意见。要求听证的,须附听证会议纪要及相关听证会议纪要签到单。
(九)涉及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的,应附具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方案。
(十)县(市)人民政府确保资金投入,按时完成拆旧整理复垦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十一)县(市)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相关单位签署的协议。
(十二)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意见。
(十三)拆旧区实施前的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挂钩项目规模较小,项目区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范围内的(村庄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挂钩周转指标在40公顷以下,项目区在同一个乡镇范围内的(乡镇土地整治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挂钩周转指标超过40公顷,或项目区跨乡镇、跨县市设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1. 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 项目区竣工报告。
3. 项目区竣工图。
4. 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 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7. 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新区有用于农民集中安置的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9. 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 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 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 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 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4. 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5. 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1. 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 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 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村民住宅,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以土地联营、入股方式合作办企业使用建新地块土地的,可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建新地块用地的,应当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再行办理供地或用地手续,其中,工业、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第二十五条
州国土资源局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项目实施规划,重点对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XX年第X批乡镇建设用地(挂钩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请示按现行乡镇批次征地的内容和格式,并写明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
2、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批复文件及验收意见(注:未验收的只附实施规划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XX挂钩项目土地征收)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一书一方案)。
4、标注申请征收土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
6、土地权属证明。
7、听证、确认有关材料。
8、建新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一)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要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农用地(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归还快的,可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滚动使用。
(二)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批次建设用地依法报经省厅或省政府批准。征收时,按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再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也不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项目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
(四)实施规划批准后,建新地块地类直接变更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建新地块后,要切实做好征地批后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