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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0-11-16 16:01:58)
标签:

房产

新区

建设用地

建新地块

增减挂钩

实施细则

拆旧地块

分类: 地政政策法律实务探讨

  

 

红河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和《红河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若干拟用于建设的农用地、耕地地块(即建新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开展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建新、拆旧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二)保护耕地。建新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拆旧区应优先整理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要尽量划为基本农田,及时组织耕种。

(三)增减平衡。建新、拆旧区面积要保持基本平衡,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农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

(四)保护农民利益。挂钩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通过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涉及村庄撤并的,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整村推进拆并。

(五)节约集约用地。建新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拆旧区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  挂钩项目由州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市、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挂钩项目区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挂钩工作通过州国土资源局分配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农用地、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整理复垦拆旧地块恢复相应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建新区占用的农用地、耕地面积。

第六条  县市应当组织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七条  县市应当在专项调查基础上,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项目区的规模和布局,做好与城镇、乡镇、村庄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州局预下达周转指标,在专项调查和挂钩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具体项目区专项调查,统筹安排确定项目区内各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地类、权属、四至等基本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依据上一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对项目区内用地类别和性质进行认定。

拆旧区应当是规划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原建设用地地块,包括:已经废弃或拟不再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废弃的采矿地、砖瓦窑、工厂、道路用地和空闲宅基地等,应当优先纳入拆旧区范围。

建新区是指拟用于建设的原农用地、耕地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的安置用地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原则上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内急需进行城镇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区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九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含以下内容:

1、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

2、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包括各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等;

3、项目拆旧区整理复垦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建新区土地使用方案和土地补偿、调整方案;

5、项目区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的规模与使用和归还计划;

6、资金预算与筹措;

7、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8、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9、项目区内群众意愿调查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情况;

10、方案实施可行性分析和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拆旧地块已完成勘测、确权、登记工作,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能确保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有确保拆旧地块复耕的措施。能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自愿参与度较高。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具有依法严格规范管理土地的意识。

(四)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县市内安排,经批准也可跨县市设立,一个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40公顷以内。

第十一条  挂钩项目区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但挂钩项目区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范围内的(村庄土地整治),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挂钩项目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XXX人民政府《关于批准XXX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的请示》;

(二)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等。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包括电子文档和新旧两区的影像资料),

(四)项目区(包括拆旧区与建新区)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上应标注各建新、拆旧地块的编号、位置、范围、地类)。

(五)各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为1:1000或1:500)。

(六)拆旧地块土地复垦方案规划设计图和建新地块的平面布置图。

(七)各拆旧、建新地块的权属资料。

(八)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拆旧区和建新区)实施规划的书面意见。要求听证的,须附听证会议纪要及相关听证会议纪要签到单。

(九)涉及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的,应附具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方案。

(十)县(市)人民政府确保资金投入,按时完成拆旧整理复垦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十一)县(市)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相关单位签署的协议。

(十二)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意见。

(十三)拆旧区实施前的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根据挂钩项目区的规模和范围,分别报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挂钩项目规模较小,项目区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范围内的(村庄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挂钩周转指标在40公顷以下,项目区在同一个乡镇范围内的(乡镇土地整治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挂钩周转指标超过40公顷,或项目区跨乡镇、跨县市设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三章  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实施

第十四条  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的拆迁补偿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进行,拆旧区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应当严格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水土保持等工程及投资估算预算,参照土地整理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

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  拆旧地块原则上应在批准实施规划的一年内完成拆旧和整理复垦工作。整理复垦复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培肥,确保耕地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应当得到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确认。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自查,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后,撰写竣工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 项目区竣工报告。

3. 项目区竣工图。

4. 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 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7. 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新区有用于农民集中安置的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9. 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 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 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 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 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4. 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5. 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挂钩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自验后,向项目区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其中,村庄土地整治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局验收,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乡镇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区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州国土资源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终验,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挂钩项目由项目区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州国土资源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1. 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 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 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拆旧区经验收合格后,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拆旧区进行地类变更。变更后的农用地、耕地用于抵顶建新地块占用的农用地、耕地,其中耕地应当计入耕地台账;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补划为基本农田。

 

第四章  建新地块的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实施规划,将建新地块的地类直接变更为建设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建新地块视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拆旧区安置用地,剩余部分根据需要作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使用建新区土地,应由县市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办理供应或使用手续。

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村民住宅,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以土地联营、入股方式合作办企业使用建新地块土地的,可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建新地块用地的,应当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再行办理供地或用地手续,其中,工业、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第二十五条  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土地征收报卷。其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进行。

州国土资源局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项目实施规划,重点对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市向州国土资源局呈报挂钩项目土地征收请示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文字、图件各2套)。

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XX年第X批乡镇建设用地(挂钩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请示按现行乡镇批次征地的内容和格式,并写明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

2、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批复文件及验收意见(注:未验收的只附实施规划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XX挂钩项目土地征收)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一书一方案)。

4、标注申请征收土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

6、土地权属证明。

7、听证、确认有关材料。

8、建新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第五章           资金及指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项目区建新地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相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县市收取的此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收益中相当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部分,应当专款用于拆旧地块的拆迁安置和整理复垦,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拆旧地块的拆迁安置和整理复垦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一滚动”的模式运行,即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县(市)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拆旧地块的拆迁补助、拆旧地块的土地整理复垦和建新区农民建房补助;建立挂钩项目专项资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九条  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一)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要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农用地(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归还快的,可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滚动使用。

(二)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批次建设用地依法报经省厅或省政府批准。征收时,按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再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也不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项目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

(四)实施规划批准后,建新地块地类直接变更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建新地块后,要切实做好征地批后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十条  所使用的周转指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用经验收的整理复垦农用地、耕地归还,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市,将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对复垦地块质量达不到耕地验收要求的县市,挂钩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新项目区申报。

第六章  挂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挂钩工作实行“省主管、州统筹、县实施”的层级管理,州政府成立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挂钩工作相关政策,督促挂钩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辖区内挂钩工作方案并报批,审查项目区实施方案,督查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和落实周转指标计划归还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增减挂钩项目的规划、方案的编制和申报工作;落实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监管资金使用;组织实施拆旧区工程建设和建新区土地调整供应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挂钩项目,由州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落实,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建设期限等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建新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第三十五条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挂钩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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