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johnxw
johnxw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21,903
  • 关注人气:367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必须引进市场机制完善造地运行方式

(2009-09-21 18:14:56)
标签:

房产

耕地开垦费

市场机制

国土

用地

分类: 地政综合

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必须引进市场机制完善造地运行方式

 

 

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文件均要求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占一补一”,并且应当“先补后占”,但从各地落实情况看,大多没有做到“先补后占”。分析起来,国土部门的思想方式以及简单的造地运作方式是造成这一问题主要原因。

目前,各地补充耕地的运作方式单一,需要多元化,适度引进市场机制。

尽管法律规定补充耕地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可以采用自行造地、社会造地和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造地等多种方式,但从各地实际情况看,大部分省市都是采用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省级或市县国土部门统一组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方式。这一方式可以发挥政府的综合统筹作用,但也等于是把补充耕地的责任落到了各级国土部门身上,存在用地单位补充耕地义务责任不强、难以发挥发挥用地单位和社会各方主动性等问题,也难以实现先补后占。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共同落实占补平衡

    针对各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基本上是采用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国土部门统一开发补充耕地的情况,建议鼓励各地尽快开展对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的探索,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创造条件让企业和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利用自筹资金,自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增加的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国土部门重点做好规划、项目立项、验收和指标确认与核销工作,规范指标登记、转让、注销等程序,加强日常监管。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前自行从市场购买补充好的耕地指标或自行造地,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实现先补后占,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