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必须引进市场机制完善造地运行方式
(2009-09-21 18: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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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耕地开垦费市场机制国土用地 |
分类: 地政综合 |
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必须引进市场机制完善造地运行方式
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文件均要求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占一补一”,并且应当“先补后占”,但从各地落实情况看,大多没有做到“先补后占”。分析起来,国土部门的思想方式以及简单的造地运作方式是造成这一问题主要原因。
目前,各地补充耕地的运作方式单一,需要多元化,适度引进市场机制。
尽管法律规定补充耕地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可以采用自行造地、社会造地和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造地等多种方式,但从各地实际情况看,大部分省市都是采用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省级或市县国土部门统一组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方式。这一方式可以发挥政府的综合统筹作用,但也等于是把补充耕地的责任落到了各级国土部门身上,存在用地单位补充耕地义务责任不强、难以发挥发挥用地单位和社会各方主动性等问题,也难以实现先补后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