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报哪级政府批准?
(2008-12-27 22: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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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权 |
分类: 地政综合 |
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这里说的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指的是哪级政府?经批准转让的,是否可以办理租赁手续?
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指的应当是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审批分开,并明确了各自的审批权限。供地的审批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三种方式:出让、租赁和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经批准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转让后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由受让人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转让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人负责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具体有偿使用方式是采用出让还是租赁方式,应当根据土地条件、项目性质、规划要求等确定,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宜采用租赁方式,近期规划对转让地块开发和使用有特别限制等的,则不适宜采用出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