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如何适用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2008-08-14 10: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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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划拨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出让最低价标准 |
分类: 地政政策法律实务探讨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规定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70%是否矛盾?应该如何理解?
两个规定并不矛盾。1992年的国家土地管理局1号令第26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国土资源部21号令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协议出让的出让金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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