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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公司大量低价“囤地”,国土部出台措施

(2007-12-21 09:24:42)
标签:

房产/置业

房地产

上市公司

大量

低价

“囤地”国土部

出台

防治措施

分类: 土地资产
 

    最近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储备土地已经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一些房地产上市公司大量低价“囤地”,对外宣传是创新"开发模式"。对此,国土资源部指出:政府供应的土地如果长期“囤积”在开发商受中不及时开发,势必人为加剧房屋的供求紧张程度,人为哄抬房价,也造成宝贵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影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国土资源部一直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几年来,先后出台了供应计划公开、供地方式公开、规范合同管理、闲置土地处置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强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配置和加强后期开发监管来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些开发商“囤地”坐等土地增值等新情况,国土部又采取了一些更加完善的管理措施:

    一、修改完善了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新出台的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对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进行了更明确规定,强调按宗地出让、按宗地签订出让合同、按宗地缴清出让价款、按宗地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防止开发企业以少量资金囤积大量土地。39号令第23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国土部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再次明确了防止开发商囤地,缩短开发周期,尽快形成住房供应的几条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推行“净地”出让;

    二是要求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防止过大宗地出让形成圈占和囤积;

    三是明确供应的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四是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上述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将有效防止开发商囤地闲置问题。国土部强调,坚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稳运行的土地市场,对所有开发商一视同仁,不管是什么样的开发商,也不管他采用什么样的开发模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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