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的供应
(一)建设用地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农业用地供应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集体土地的供应
(一)建设用地供应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农业用地供应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的使用权可以承包、租赁或拍卖,进行“四荒”的治理开发。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