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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物权法》国土资源部抓紧修订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2007-07-24 12:16:01)
标签:

物权法

国土资源部

11号令修订

分类: 地政政策法律实务探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修正案

(建议稿)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 ”        

四、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五、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拟出让土地的“位置” 一律修改为:“界址、空间范围”。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修正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修正案的说明 

为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出让行为,根据部立法计划安排,我们于2007年上半年启动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修正案)》(下称《规定(修正案)》)建议稿,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1号令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并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近几年来,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11号令,狠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严格纪律规定,加强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各地普遍建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全面实行了“招拍挂”出让,全国“招拍挂”出让土地的面积和价款从2001年的0.66万公顷、492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6.65万公顷、5492亿元,分别提高了9倍和10.2倍。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同时,《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可以分层,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

鉴于《物权法》扩大了部11号令关于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等,按照《物权法》及时修订完善11号令,十分必要。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和空间范围

11号令是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名称和条文中均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描述和出让的约定,《物权法》第十二章专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及其设立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是一个空间概念,因此,按照产权法定的原则,修正案中首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次,在第二条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三,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拟出让土地的“位置” 一律修改为:“界址、空间范围”。 

(二)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11号令明确了四类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鉴于《物权法》明确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因此,在第四条第一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中,增加工业用地,将该条修改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关于挂牌出让截止问题

11号令第19条对“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该条款是为了保证充分竞争,防止竞买申请人利用时间差规避他人竞争而提出的。各地在具体的挂牌出让活动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并产生了一些纠纷。为避免纠纷和理解混乱,送审稿对十九条第五款挂牌截止的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修改为:“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

(四)关于缴纳出让金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1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但分期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为规范出让管理,防止欠缴出让金,送审稿对未缴清出让金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进行了重新明确,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同时,对11号令的个别文字一并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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