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地政政策法律实务探讨 |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被出资或入股企业取得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等,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按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差价部分;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母体企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必须存在,母体企业可将授权土地以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具体配置给改制后企业,母体企业或改制后企业取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在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内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等,但当改变用途或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当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作价出资、入股等的,新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为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内转让、作价出资等的,新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但改变用途或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出让金后,新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