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2月2日晚,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表示,他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记者同时获悉,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法制晚报》12月2日)
许多人都有童年掏鸟的经历,当美好的回忆与10年半的刑期放到一起,违和感必然引得人们侧目和质疑,加上“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等词语编织出的特定语境,公众也很容易得出“年轻人无心犯错”和“量刑过重”的感觉。
真的冤吗?如果题目改成“一青年多次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终获刑”的话,似乎并不会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麻雀是鸟,丹顶鹤也是鸟,虽说在生命面前都是平等的,但珍贵程度却有天壤之别,考虑到种群多样化与生态保护,所以人类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保护。这名大学生掏的鸟,正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燕隼,不仅第一次就连窝端走12只,而且不止一次。此举显然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按照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甚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这名大学生猎捕的是藏羚羊,甚至是大熊猫,争议声还会如此之大吗?
虽说法律没有“不知者不怪”一说,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显然对量刑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地检察院此前回应称,被告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此次在网上兜售燕隼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综合以上信息便不难得知,这名大学生并非是无意中掏鸟窝铸成大错,而很可能是有目的地捕猎国家保护动物以牟利。退一步说,即使事先不知情,当得知这是国家保护动物后,当第一次得逞后,他都有机会及时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他都没有及时停下,直到森林公安最后出现。既然法律没有修改,此种犯罪行为就应被绳之以法,其争论的焦点不在是否应被判刑,而主要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可判五年以下。
不过,很多人并不这样认为。“贪官受贿上亿元才判几年?”在不少人的思维惯性中,再珍稀的动物也是动物,所以伤害动物的事儿都是小事儿,完全没必要为了几只鸟而跟人过不去。如此逻辑,显然是狭隘的自我中心论,国家之所以专门立法,就是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考虑,因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贪官、小偷与违法捕猎者哪个对社会危害大?不仅无法简单比较,也不能以公众观感来量刑,既然有法可依,就应有法必依。
普法教育的不足与执法层面的不严,使得抱有惯性思维的人从不认为掏鸟真的会有牢狱之灾。因此,“掏鸟入狱”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罚,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普法宣传——写入法律的都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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