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也是滥用私刑
(2014-09-08 16:36:11)
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身亡。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死者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晓青一次性赔偿12万元。近日,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南方都市报》9月8日)
有人想不通,“小偷”还有理了?畏罪自杀凭什么要牵连店主,这样的法律不是保护“小偷”吗?没错,在法治社会中,即使人赃俱获,也不能对其滥用私刑,况且未经法庭审判,任何人的权利都受到保护,小偷也不例外。
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犯罪线索后,店主应第一时间将其交给公安机关,而不是上传网络发起人肉搜索,这是店主由合法转为非法的分水岭。众所周知,人肉搜索在反腐领域曾经“功勋卓著”,但不能因此而认为这是一种合法行为,一定法不责众,相反,这种舆论狂欢背景下的集体暴力行为,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必须承担责任。首先,被怀疑对象究竟是不是小偷,不应由店主认定;其次,即使证据确凿,小偷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誉权、肖像权等诸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再次,人肉搜索无异于私刑,导致“小偷”受到极大的舆论压力,其实质与集体围殴并无分别;最后,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对结果无法掌控,一旦他人用力过猛或当事人心理脆弱,便会导致极端后果。于是,人们看到了双输的结局:小偷再坏,总不至被剥夺生命吧?店主被窃本就倒霉,何苦又因此而巨额赔偿、身陷囹圄?
店主寻贼心切,可谓理由正当,却不知不觉犯了法,由原告成了被告;热心网友不忿,也是出于好心,却无意之间做了恶,由助人变成了行凶……这是一个谁都不愿看到的结局,这起偶然的悲剧提醒人们:法治社会中,公民没有私自惩处“坏人”的权利,一旦维权越界,自己也会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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