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深圳两起警察杀人案引发警察持枪问题的关注。据悉,因治安环境乱,深圳警察长期以来有配枪传统,果断、敢于开枪的做法甚至被嘉奖。深圳副市长李铭曾表示,警察手中的枪不是烧火棍,凡是敢于公开持刀持枪威胁老百姓的,警方要坚决施以强制。(《新京报》12月13日)
美国电影里,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警察双手执枪,并大声地警告嫌疑人:不要动,双手高举,双腿分开。如果听不懂英语,或者随便有什么小举动,警察便会迅速开枪,绝不会有半点犹豫。正因如此,美国有“要自杀找警察”的戏谑,甚至出现了以“利用警察自杀”为主题的网站,专门教人们如何诱警,成功被毙。
这一点与我们大不相同,相信也有不少中国警察会羡慕国外的同行:“看看人家!”的确,美国警察由此树立了足够的执法权威,始终做最坏的打算,尽可能保护自身安全。这是中国警察不能比的,现实中的“慎用枪支”往往异化为“不用枪支”,由此造成的暴力袭警案件不在少数,甚至还可能使无辜群众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然而有一点却不得不提,那就是两国国情的巨大差异:美国警察之所以像惊弓之鸟,那是因为美国允许私人拥有枪支,判断失误或者过于轻敌的代价往往是灾难性的,而中国却禁止私人持枪,双方的武器对比根本不在一个层级。也正因如此,尽管均可一击致命,但两国警察手中的枪却有着不同的威慑力——美国警察可能时常遭遇寡不敌众的枪战,而中国警察只要一掏枪,往往十几个混混也作鸟兽散了。
基于这种现实,盲目学习美国警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杀鸡总用牛刀”,就会造成诸多不必要的过度杀伤,所以敢于开枪的正面意义只在于必要时要果断,而不是过度放大自己处警时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感觉危险就盲目拔枪。某种程度上说,枪既是执法权威的体现,更是执法威慑的底线,过度使用枪支的后果不仅会影响自身形象,有时还可能使矛盾升级,甚至发生意外和危险。
根据我国警察使用枪械的规定,只有在对于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等十五条情形,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才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点:可能产生严重灾难后果、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和警告无效。
然而条文中列举的各种危险状况显然无法涵盖现实的复杂性,对方人数、所持凶器和瞬间发生的变化都可能带来不同的后果,所以警察在危急时刻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恰是这一点,目前的法律法规几乎都没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往往会产生很多的争议。
事实上,在近身肉搏和使用枪支之间,警察还有很多的办法可以迅速控制局势,比如警用刀具、防刺服、强光手电、震爆弹和催泪喷射器等等。与枪支相比,这些装备的威力无疑要小很多,但却可以带来巨大的缓冲空间,尽可能减少枪支使用不当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所以说,在控制局势和减少危害两方面,有时他们的效果并不比枪支差,这也是“慎用枪支”本身的应有之义。
未经法律审判的犯罪分子都只是嫌疑人,所以当场击毙永远不能代替执行枪决,所以对于枪支的使用永远需要慎重。在敢用、滥用和善用之间,如何掌握好平衡点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需要警方专业地归纳与总结,更离不开相关法规的不断细化与完善。果敢而不鲁莽,亲民而不怯懦,这样的警察才是社会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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