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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偷车”不能算偷?

(2011-08-12 09: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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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日上午,市民薛先生致电本报:“我刚才骑电动车到漪汾街美特好购物,把车子停在路旁的便道上。等我从超市出来后,却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和我情况一样的还有好几个人,他们的车子也失踪了。后来听说是交警拉走了,但他们也不留个条,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他们拉走的。”最终,交警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证实:“确实有一批车子被拉过来。”(太原晚报8月4日)
    薛先生的车子丢了,如果他不是求助媒体,而是选择报警解决,恐怕这会儿刑警已经找上交警的门儿了——多像一出经典的黑色幽默剧。
    取之不备,取之不语,就是偷。未经允许,把人家的车子拉走,事后也不告知,偷车贼一般就是这么干的,只是,很少有人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一次就弄走好几辆。类似情形,恐怕不是有人罩着,就是团伙作案了。
    有人说,这不算偷——公家拿走怎么能叫偷呢?这叫执法。再进一步讲,是先有电动车乱停乱放,才有交警的严格执法。孔乙己也说,窃书不能算偷,因为偷书的理由是为了学习。好吧,就算电动车停错了位置,就算您动机是好的,难道就可以胡来?若是百姓站错了位置,难道也要当场带走?
    不知道哪部法律规定交警有权拖走自行车,即使是针对机动车,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也作出明文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如此说来,在事先未能告知的情况下,交警先是越权拖车、拒履行告知义务,接着又面对车主的询问一问三不知,可谓一错再错、大错特错。这哪里还是执法,分明是知法犯法,早将车主的尊严和权利扔在了九霄云外。遇上个个爱较真儿的车主,一怒之下诉诸法律解决,岂不是打了自己的脸?
    一流的城市,需要一流的公权机关和执法队伍来管理,无时无刻不将百姓的权利和尊严放在首位。即使有天大的理由,也应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越界一步。如今,已经“偷”了车的交警部门,除了将自行车还给车主,是不是也该说一声“对不起,我再也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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