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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无效

(2024-04-28 16:52:11)
标签:

继承

遗产

分类: 说案论法
自愿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无效

自愿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遗产将由继承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有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放弃继承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以上法律规定,与原来的《继承法》几乎没有差异。当法定继承事实发生时,可以使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数额发生变化。于是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债务人获得了继承财产的时候,就可能由原来没有债务履行能力变得有债务履行能力。债务人死亡时留下的债务大于遗产时,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就需要偿还债务人生前的债务。但这种还债义务原则上以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多出遗产的债务愿意偿还的,法律并不禁止。如果继承人发现继承遗产有风险时,也可以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以避免自己的风险。

自愿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无效

多年前,笔者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在诉讼期间,被告突发疾病死亡。被告死亡前在庭审时主张:“我对自己借原告175万元及应付利息30万元予以确认,但我正在与别人合作做生意,如果给我时间,估计半年后应该能够回款还钱。”
没有想到,就在庭审的那天夜里,被告和朋友喝酒后,回到家里因心脏病突然发作猝死。被告死亡后,他的遗产无法查清,他声称与人合作及投资的项目因没有凭证,合作方不承认,导致他正在诉讼的175万元外债也无法偿还。
法院因被告在诉讼期间死亡,便裁定通知被告的妻子和女儿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他的妻子和女儿接到法院通知后,向法院递交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被告的妻子和女儿明确表态:不继承死者的遗产,也不参加诉讼。
被告生前向原告借贷的时候,把自己单独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房产用于借款担保。死者的妻子和女儿在放弃继承权的同时,对被告生前用房产担保借款可优先用于还债的事实不主张权利。法院认为:因被继承人生前正在诉讼,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而不承担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但本案的被告生前以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此,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女儿以放弃继承权的做法拒绝参加诉讼的做法不妥,应该对属于死者遗产的抵押房产继承并以继承的财产数额用来偿还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有其他可继承的财产,还有其他的继承人,才可以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因死者的妻子和女儿放弃了遗产继承权,原告只取得了抵押登记房产的售卖款,其他债权因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而只能放弃。
这个案例说明:继承人在发现被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小于债务的时候,可以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不使自己因继承背上债务。继承人也可以对被继承人的有限财产予以继承,继承后可以在所继承的遗产数额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超出继承财产数额的债务,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

2008年,山东一徐姓女子被法院判决偿还李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一直没有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2019年4月,徐某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放弃了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导致那份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无法执行。
李某某发现徐某故意放弃继承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便要求法院对徐某予以处罚。法院经审查后确认徐某故意放弃继承的目的是拒绝执行,因此,认定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判决徐某构成犯罪是正确的。徐某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应该履行向李某某还款的义务,其明知道自己享有的继承权可以用于李某某的执行还债时,以放弃继承的做法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因此,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根据该条法律,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也可以选择继承。一旦继承后,其所继承的财产在办理完交付或者登记手续后即为个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如果前述案例中的徐某没有放弃继承权,她在依法继承了房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该房屋就可以成为她个人的合法财产。并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使李某某的债权得到清偿。
徐某明知自己继承遗产后就会被法院执行,便以放弃继承的作法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向李某某还款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李某某作为继承案件的案外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徐某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也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徐某在在民事诉讼中载有放弃继承内容的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书无效。
由于徐某放弃继承的做法,导致法院的正在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使债权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造成了无法执行的社会危害后果,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8个月是罚当其罪。即使徐某服完了刑期,其放弃的继承行为仍然可以由李某某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由法院判决确认徐某放弃继承无效。使李某某获得能够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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