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用刀致对方一死三伤系正当防卫

(2024-04-19 16:47:22)
标签:

正当

防卫

分类: 说案论法


南方都市报官方账号报道:三亚一建筑工人陈某为保护妻子和自己,用6公分长的小刀致对方一死三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是正当防卫,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此案值得人们深思。
2014年3月12日晚,陈某和妻子孙某在某工地工作。容某、周某、纪某等几位年轻人喝酒后路过,看到孙某后就围上去出言调戏。陈某让几个人离开,但容某等人不听,还用手摸孙某的大腿公开猥亵。陈某极怒下与几个人发生争吵。周某拿起工地的铁铲朝陈某冲去被孙某拦住,周某丢掉铁铲用拳头打陈某,其他几人都参与对陈某的群殴。孙某上去拉架被周某推倒在地,陈某想去保护妻子,却被纪某用钢管砸到安全帽上,钢管滑下来砸到了他的手臂上。陈某吃痛大叫,几人继续对他拳打脚踢。陈某用后背护住妻子,但对方又用钢管打陈某的头。陈某感受到死亡的威胁,便掏出一把折叠小刀在身前乱挥舞,把容某等人都划伤了。容某等人又用酒瓶和石头砸向陈某后逃跑了,陈某没有去追赶。几个人没跑多远,容某突然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其他3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
用刀致对方一死三伤系正当防卫

事发后,陈某被警方带走,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和妻子的生命受到威胁的事实已经发生,并正在进行,陈某是被迫动手。陈某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并一直遭受殴打,如不反抗,可能会导致自己伤亡的后果。陈某的全部行为都是自卫。容某等人逃跑时,陈某没有拿刀追赶,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陈某的反击手段和反击强度,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判决陈某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容某等人打击陈某的部位及强度,没有致陈某死亡的恶意。周某被孙某拦住后,主动把铁铲扔掉,选择空手对打。容某等人虽然用钢管打人,但没有对陈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陈某的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二审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没有规定行为人要受重伤才可以防卫,防卫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的行凶不能得逞。陈某即使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容某等人拿钢管、铁铲殴打陈某,足以威胁到陈某的生命。纪某用钢管打到陈某头部,如果没有安全帽防护,必然会造成陈某伤亡的后果。陈某蹲下保护妻子是防御姿势,虽然他拿着6cm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受伤或死亡。因此,陈某的正当防卫成立,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值得研究的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根据正当防卫的概念,认为:陈某对正在殴打自己并有可能致自己生命受到伤害的几个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容某死亡、其他几人受伤的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院抗诉认为:容某等人对陈某的致害行为并没有达到可能致其死亡的程度,即使使用了钢管、铁铲打人也未造成对陈某的实质性伤害,陈某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构成犯罪。
二审是以说理性判决驳斥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其最精辟之处在于“正当防卫没有规定行为人要受重伤才可以防卫,防卫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的行凶不能得逞。陈某即使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并没有具体的伤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防卫人的主观目的、防卫手段的使用程度和使用时间和后果来确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有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具体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文的陈某所采取的行为就是要制止容某等人可能危及自己生命的行凶行为。正像二审判决说的:是陈某戴的安全帽避免了自己被重伤或死亡的发生,陈某使用小刀乱挥舞的防身行为,如果容某等人没有近身攻击行为,则不会被刀扎伤。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实施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因此,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防卫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会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并具有犯罪的外观表象,这是正当防卫人可能接受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重要原因。但正当防卫的目的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行为,因此正当防卫是社会认可和法律认可的正当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用以震慑犯罪分子,使其停止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会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防卫人轻信对被害人的重大损害不会发生,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防卫过当;防卫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害,因是忽视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和阻止。
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其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罪等。

用刀致对方一死三伤系正当防卫

另外,法律上还有一种假想防卫的概念,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并不会造成对他人的实质性伤害,而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有过失犯罪和无过失的意外事件两种情况。
如某甲和某乙吵架,某甲拿菜刀威胁某乙,说:“小心我砍死你。”但没有具体行为。某乙担心某甲伤害自己,顺手抄起铁锹砍在某甲头部,致某甲死亡。因为某甲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某乙预先对某甲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也就是一种假想防卫。
又如王某醉酒后和妻子于某在酒店里争吵打架,李某看到后去劝架,引起王某的不满。王某对李某大打出手,李某没有反击。王某被人拉到楼下后,因为对李某非常气愤,便挣脱妻子和朋友的拉扯,再次冲到楼上准备攻击李某。李某为了阻止王某的攻击,用肘部对王某的颈部击打一下,因用力过猛,导致醉酒且脚步不稳的王某失足从楼上向后摔倒,头部撞墙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死亡。王某虽然正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但其尚未攻击到李某,不会造成李某的实质性伤害。但李某担心自己会遭到攻击,便提前反击一下。其反击的力度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会造成王某的伤害,但王某当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脚步不稳,在遭到击打后,身体失去平衡倾倒时撞墙致死。李某被认为是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已经被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致王某死亡也是一种提前防卫造成的死亡后果。在此案中,王某对李某实施的不法侵害应分为两段:第一段是二人脱离接触前,李某遭到王某不法侵害时虽然没有反击,但情绪受到了影响,因此对王某的二次攻击产生了提前防卫意识。当王某第二次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李某产生了防卫动机,他误判王某向楼上冲击时手里拿着的衣服下面可能暗藏了刀具,便在双方接触前迎击一肘,导致王某失去平衡倒向楼下。由于王某是头部撞墙导致死亡,这一后果是李某事先无法判断的。同时也与王某严重醉酒、理智不清,脚步失衡等原因有关。
所以,这个案件就比较复杂,即李某的假想防卫和意外事件及王某的过错混合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后果。此案如果对李某以直接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对李某显然不公平。如果完全按意外事件处理,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也不合乎法律。所以,李某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应该按过失犯罪处理比较适宜。

用刀致对方一死三伤系正当防卫

笔者在写此文的时候,看到一篇文章,也是一起正当防卫案件。苏州一退伍军人谢某和妻子回娘家途中遇到醉酒的张某,张某撞到谢妻后又对谢妻调戏。双方争吵时,谢某将张某推倒后离开。张某爬起后从一水果摊上抢来一把水果刀追上去攻击谢某。谢某夺刀时,张某手攥着刀柄用力过猛,致使刀子扎在自己脖子上。谢妻报警并将张某送到医院,因抢救不及时张某失血过多死亡。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为谢某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但法院判决认为:谢某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实,对谢某系正当防卫的判断应该不难,因为,谢某抢张某的刀子的目的是制止其用刀伤害自己,谢某没有伤害张某之故意,也没有伤害张某的行为。张某的死亡原因是其用力过猛,导致自己握着的水果刀扎伤自己造成失血过多死亡,其死亡的后果不是谢某造成的。张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没有伤害张某之故意,也没有伤害张某的具体行为。其在实施夺刀防卫行为时,张某用力过猛导致自己受到伤害死亡,不是谢某造成的后果。便驳回张某的家属上诉,维持一审对谢某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