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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纪人”导致公民代理诉讼的乱象

(2023-11-18 18:43:20)
标签:

律师

公民

代理

分类: 法律研究

指南

“律师经纪人”导致公民代理诉讼的乱象
“律师经纪人”导致公民代理诉讼的乱象

我国有三种人员可以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出庭的法律服务,一是律师,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是经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律师有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之分,还有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之分。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只要是持律师执业证并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通知,可以在国内的任何地方代理诉讼业务。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定,经过一定考试程序取得执业资格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受地域限制,只能在注册地代理法律事务,而不能跨区域执业。
公民代理是指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外的普通公民可以代理诉讼案件的情况。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依法可以参与诉讼。
由于公民代理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法院在诉讼中需要对公民代理的身份及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如果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没有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证明的公民,法院不接受其代理资格。
由于律师执业除法律援助以外,需要收取律师费,而且律师费收取的比例也比较高,从而引起许多人眼红,也要想方设法有偿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于是,就出现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跨区域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有偿代理诉讼业务的情况,等等。笔者认识的一位专门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无证人员,他为了规避法院对公民代理资格的审查,便注册了一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使自己成为债权受让人后,以当事人的身份代理民事诉讼,从而避开了法院对公民代理资格的审查。
近年来,笔者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不管出差到什么地方,都会接到大量以极低价格或承诺包胜诉代请律师的微信。这些微信的发布者大都是当地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这说明,一部分青年律师业务量无法满足生存的需要,他们与这些法律服务公司进行合作,通过他们的推介获取一些案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代请律师的的现象便应运而生。
很多青年律师对笔者说:“我们的案源太少,无法生存,只能靠他人推介案源或者靠公检法人员介绍案源。每收一件案子,要给介绍人案源费30-50%。”
一位鞍山的青年律师说:“鞍山公开的案源费价格是50%,而且是税前支付价格。”
对于这种现象,笔者极不理解,因为很多公检法人员就是利用案源挣黑钱。笔者从业30余年,从来没有给过别人案源费。每当有法律服务公司打电话联系笔者要求合作并提供分成的案源时,笔者一律拒绝。
“律师经纪人”导致公民代理诉讼的乱象

然而,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制造“律师”的招术特别精奇。该协会是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该“协会”内设了一个“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竟然可以有偿出具“推荐公民代理诉讼”的出庭函。有人查询后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寻到该“协会”开具出庭函的诉讼代理案件有三十余件。
此事被曝光后,辽宁省民政厅回应“将对此事介入调查。”中国律师协会也表示:“正关注了解此事。”
     有人提供的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和《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考试广告中称:“你还在为没有过法考而焦虑吗?你还在为有大量案源却没有资质而烦恼吗?即使有了律师执业证却被收取律所管理费而苦恼吗?那么几千元就能解决你焦虑,你还在犹豫什么!终身制的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你值得拥有!
收费价格:3860元。(不过关全额退费)官网可查=考试费用1800元+资料费80元+培训费1980元。报名条件:户籍地没有限制;年龄没有限制;学历原则上本科,可适当放宽。
一次收费,终身有效;每年的年检费50元;代理一个案子开函收费500元,由省律师经纪人协会直接开函;执业范围限制在辽宁省,仅能代理民事案件,日后有扩大的趋势;证书在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官网可查。”
有人展示(辽经律专函字2023第0076号)出庭函截图显示:“海城市人民法院:现推荐我协会鞍山地区负责人魏某某,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某某方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推荐函落款是“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的盖章。
辽宁省民政厅确认: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是经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内部分支机构不需要备案。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是该协会的分支机构。
这是一个很奇怪的事件,律师职业有自己的各级行业协会,即律师协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一般无须经纪人服务。“律师经纪人”从词义理解,是帮助律师开展法律业务的服务人员。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显然是利用社会团体内设机构无须审批的条件,假借律师名义公开行骗。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法院(2020)辽05民终1128号裁判文书裁判认为:“律师经纪人”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并不予认可。本溪市中级法院的裁判意见值得点赞,而辽宁省的其他法院允许“律师经纪人”代理诉讼活动,显然没有正确履行法院的裁判职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的细化规定与《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相同,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上述法律对公民代理的规定属于排他性的规定,所谓的“律师经纪人”没有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不可以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以每件案子收费500元,随意给没有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开具身份证明、工作证、出庭函参与民事诉讼,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借用“律师”一词,实施的欺诈性违法活动。其违法性在于,设立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违法,为他人有偿开具推荐出庭函违法,发布的培训招生广告内容违法。
“律师经纪人”从案底理解属于“经纪人”,而不是“律师”。“律师经纪人”没有律师的资质,没有律师的职业功能,以“律师经纪人”身份出庭代理诉讼,实际上就是假借律师身份欺诈委托人。
“律师经纪人”导致公民代理诉讼的乱象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显然,打着“律师经纪人”旗号代理民事诉讼活动,法院应该坚决禁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社会团体推荐非本团体负责人和与本团体没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代理诉讼,就构成“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登记机关的处罚。
如果有人取得了经纪人资质,并从事律师经纪人职业,他的业务范围也仅限于帮助当事人找到合适的律师对接案源,而不能以“律师经纪人”身份直接代理案件。可见,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他人代理民事诉讼,是故意打法律的擦边球,是扰乱法律服务行业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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