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的人命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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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辩护和解 |
分类: 说案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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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通化县大泉源乡居民宋希宽来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为其代理一起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这是一起法院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在判决生效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的雇佣赔偿案件。
宋希宽说:“我对通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服,想申请民事审判监督,希望能让检察院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我说不明白道理,检察院让我找个律师写申诉材料。”
原来,宋希宽在2000年7月与新胜公路建筑工地签订了一项道路边坡石砌工程合同。宋希宽向同村的赵明力说:“我承包了修公路的工程,你能不能帮我买石料,我出价十元钱一立方米。”
赵明力四处联系石料的时候,裕民村村民魏忠对赵明力说:“这活给我吧,我去山上打石料,10元钱一立方米我可以接受。”
赵明力将此事告诉宋希宽后,宋希宽同意由魏忠供应石料。魏忠便组织弟弟魏波和刘殿友二人上山采石头。村民刘义祥听说这事后,要求加入合伙采石,三人接受了刘义祥加入合伙。魏忠等四人因为采石工具不够,采石产量无法满足工地使用。魏忠找到宋希宽,请他帮助自己借一台凿岩机,用机械方式打眼爆破。宋希宽知道大泉源乡的开诚有一台闲置凿岩机的,便向他借用。开诚同意出借后,魏忠、魏波、刘殿友与开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借用机器期间,机器的消耗材料由借用人自己承担,机器如有损坏由借用人负责维修。返还时保证完好无损。”签订借用机器协议时,赵明利也在现场。
之后,宋希宽与魏忠等人签订协议:“每供货100立方米石料结算一次货款。”宋希宽与魏忠等人便形成了买卖石料的供货关系。
谁知,魏忠等人并不具有采石资质,他们的安全意识极差。9月6日那天,采石场意外发生塌方事故,魏忠和魏波当场死亡,刘殿友、刘义祥受伤。宋希宽向刘殿友、刘义祥及魏忠和魏波的家属结算了应结算的石料款。
魏忠兄弟二人死亡不久,魏忠的妻子李华向通化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宋希宽与魏忠等人是雇佣关系为由,要求宋希宽承担魏忠的死亡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宋希宽抗辩自己与魏忠等人是买卖关系,并提供了证据。但审判人员认为:宋希宽与魏忠等人是合伙关系,判决宋希宽向李华赔偿六万余元的魏忠死亡赔偿金和经济损失。
经过对宋希宽提供的证据分析,我归纳了几个问题:
1、此案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在上诉期满、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检察院未必会支持抗诉申请。
2、法院原审采信的两份证明,都是刘殿友署名的供应石料说明。两份证明的内容基本差不多,但落款签名与证明主文不是一人书写。庭审笔录记载:刘殿友称“这两份证明是李华的代理人魏忠的弟弟魏力写好后,逼自己签名的。”我仔细看了证明的内容,里面没有“宋希宽雇佣魏忠等人”的字样。原审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宋希宽与魏忠等人是合伙关系”的理由牵强,系无证据推定。
3、判决确认赵明力原审出庭证实,“我认为宋希宽与魏忠等人是雇佣关系”,但庭审笔录中没有“雇佣”的字样和内容,法院对赵明力的出庭证言推出“宋希宽与魏忠等人是雇佣关系”的结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4、原审采信了一份奇怪的证据,是由李华与纪艳玉、刘殿友、刘义祥共同出具的证实材料,“在采石过程中双方一直没有结帐。”证明材料中没有“雇佣关系”的内容和字样,原审判决将原告参与签名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令人无法理解。
5、李华与他人还证明:“采石场一直有塌方的危险,宋希宽忽视安全管理,应该对塌方死人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这些情况分析,我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不清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宋希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宋希与死者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合伙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合伙关系错误。宋希宽放弃了上诉,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但一审宋希宽提供的证据,却能够证明宋希宽与死者是买卖关系。
第一、刘殿友书面证明:宋希宽与魏忠等人是买卖关系,采石是魏忠等人合伙业务,与宋希宽没有合伙,也没有雇佣关系。
第二、刘义祥书面证明,采石是魏忠等人合伙业务,与宋希宽是买卖关系。
第三、刘殿友在原审中出庭笔录中证明:“魏忠等人采石是合伙关系,宋希宽与魏忠等四个采石人是买卖关系。”
第四、刘义祥原审当庭作证:双方是买卖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第五、赵明力一审出庭作证:宋希宽与魏忠等人是买卖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我在为宋希望宽起草审判监督申请时,查清了几个事实:
第一,魏忠、魏波在合伙采石后,向赵明力借钱买炸药,该事实记录在一审庭审笔录中。
第二,魏忠在采石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向王希军借用推土机清理采石场。
第三,魏忠等人在采石过程中,除向宋希宽供应石料外,还卖给朱凤春、黄金友、开景春,姜新城等人约有100立方米石料,这个关键事实证明:采石属于魏忠等自己的业务,与宋希宽无关。如果宋希宽与魏忠等人是雇佣关系,魏忠等人不可能单方卖出石料。
基于这些事实可以确认宋希宽与魏忠等人不是合伙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通化县法院的判决就是无证据判决,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的条件。于是,我为宋希宽起草了《民事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履行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此案提出抗诉,使审判活动回到公正上来。
我把法律关系理清之后,对宋希宽说:“这个案件没有经过上诉审理,你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抗诉,能否被检察院接受,我没有充分把握,这个案子我只能帮你做到这里。以后的事情你最好自己跑检察院,请他们认真审查。”
不久,宋希宽的申请获得了检察院的支持,案件通过抗诉再审程序纠正了一审判决。
这虽然只是一件代书业务,但在起草审判监督申请书时,我像自己代理案件一样,认真分析证据,核实客观事实,对民事审判监督申请能够得到检察院的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
10年后,宋希宽的儿子因为别人插足他的家庭生活,激怒杀了第三者。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宋希宽请我为他的儿子辩护。经过我的耐心细致工作和严谨的辩护,促使受害者家人与宋希宽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他的儿子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