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
2013/0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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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完善了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通知明确,对光伏电站实行分区域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9元、0.95元、1元的电价标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发电量进行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通知指出,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今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此次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布局,也有利于激励光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不断降低成本。 |
国家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和环保电价政策 |
2013/0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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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脱硝电价标准,新增除尘电价,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改善大气质量。
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25日起,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之外的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5分钱;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分钱;对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补偿。
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具体方案,把可再生能源和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此次价格调整,既着力保护环境,又注重不增加电力用户负担。一方面,通过适当优化电价结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的积极性,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现行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不增加用电企业和居民负担,有利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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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促进环境保护,决定适当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等环保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
二、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
三、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予以适当支持,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
四、以上价格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五、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解决上述电价调整资金来源。各省(区、市)具体电价调整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拟订,于2013年9月10日前上报我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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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就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和环保电价政策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25日起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脱硝等环保电价政策;同时,还出台了调整和完善光伏发电价格及补贴政策的文件。社会各方面对上述政策措施十分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此次完善相关电价政策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和环保电价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当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规模,进一步健全环保电价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二是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三是对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予以适当补偿,除尘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提高销售电价水平的前提下,此次电价调整主要通过对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进行结构调整来实现,不会增加居民和企业负担。上述电价调整自今年9月25日起执行。
问:为什么要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答:与常规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环保、可再生等优点,但其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前期,需要采取政府补贴措施加以扶持,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出常规能源发电价格部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摊。据此,国家在销售电价中征收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从2006年的每千瓦时0.1分钱逐步提高到现行的每千瓦时0.8分钱,目前每年筹集金额200亿元左右。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目前筹集的资金难以满足补贴资金需求的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资金缺口为107亿元。若不进一步提高标准,预计201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缺口将达到330亿元左右。这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和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决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
问:为什么要对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给予电价补偿?
答:首先,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也急剧增加,给环境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今年1月以来,全国部分地区持续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是影响空气中PM2.5浓度的主要污染物,其中,燃煤电厂排放量占总排放量近50%。因此,加快火电等重点行业减排设施改造、大幅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奋斗目标的首要任务和重点措施。
其次,是完成全国“十二五”减排目标和落实“大气十条”的重要政策保障。“十二五”期间,全国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分别削减16%、29%,到2017年,全国重点地区PM2.5浓度要下降15%-25%。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厂要执行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排放限值将更加严格。为保障这些任务的全面落实和按期完成,制定实施综合环保电价政策是关键。
第三,是调动火电企业减排积极性、建立减排长效机制的有效手段。要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和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所有燃煤电厂都要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实施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需要大量的资金,并将增加发电成本。因此,一方面需要对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减排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电价补偿,以调动燃煤发电企业加快减排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对获得补贴的燃煤发电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提高环保守法意识,推动建立减排的长效机制。
问:目前,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中已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等三种环保电价,这些电价政策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环保产业发展有何作用?
答:这次电价调整,进一步优化了火电上网电价的组成结构,新增了除尘电价补偿,提高了脱硝电价标准。再加上已有的脱硫电价,在火电上网电价中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环保电价体系。这是我国治污减排政策的重大创新,是推动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的根本保证,为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是加速燃煤发电企业减排设施建设。受环保电价政策的激励作用,发电企业实施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改造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进度将明显加快。截至目前,全国火电装机中已投运脱硫、脱硝装置的占比分别高达92%、27%,建设速度世界绝无仅有。全国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由2005年的不足60%提高到目前的95%以上,全国燃煤机组平均脱硝效率超过66%。
二是带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2004年实施脱硫电价政策后,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出现大幅下降,“十一五”以来,全国累计下降35%以上。2011年底开始脱硝电价试点,今年上半年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首次出现大幅度下降,同比下降9%以上。
三是带动了节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十一五”以来,我国燃煤电厂脱硫从技术到装备已经完全实现了国产化。多个企业在高效超低氮燃烧技术研究及应用上取得重大突破,脱硝催化剂制造企业迅速发展,生产能力已经接近30万立方米/年。
问:据悉,国家发展改革要求各地研究提出具体的电价调整方案,请问与煤电价格联动有何关系?
答:由各地提出具体电价调整方案,是因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脱硝、除尘电价标准需主要通过降低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来实现,而各地水电和火电的结构不同,电煤价格涨跌情况不同,燃煤电厂脱硝、除尘改造进度也不相同,需要各省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这次电价调整属于电价结构调整,不是煤电价格联动。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规定,以年度为周期,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目前,虽然大部分地区电煤价格波动幅度已超过5%,但在时间上尚未达到一年的联动周期。
问:如何保证燃煤发电企业将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答:为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监管,国家将配套出台严格的环保电价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环保电价执行的方式、方法、标准、程序和考核措施。各级价格、环保部门要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定期开展专项环保电价检查,对不落实环保电价政策、不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
问:据了解,国家还对光伏发电价格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近期我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对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内容:
一是分资源区制定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确定了三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
二是制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标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发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三是明确了相关配套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量补贴标准;明确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
四是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以后备案(核准),以及今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以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将为扩大国内光伏市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布局和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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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3]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2013年目标任务,并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奠定基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能源资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2012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6%,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4.52%、3.05%、2.62%、2.77%,实现了全年目标。但是,当前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严峻,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更加艰巨。一是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滞后,要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后三年年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需降低3.84%,比前两年平均降幅高1.03个百分点,氮氧化物平均降幅需达到4%以上。二是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加快,能耗强度下降速度放缓,污染物排放增量压力加大。三是随着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政策机制不完善、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确保2013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7%以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2%、2%、2.5%、3%,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公告2012年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结果,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将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由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或授权约见提醒,督促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限期整改,并将各地整改情况汇总整理报国务院;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定期发布《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各地区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兑现奖惩措施,着力解决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对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纳入2013年节能考核范围;节能减排进度滞后、存在“前松后紧”趋势的地区,要重新调整今后3年的年度目标并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各地要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晴雨表,加强预警和政策调控。(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是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上项目能源消费量增长过快的地区,暂缓高耗能项目能评审查。提高“两高”项目准入门槛,新上“两高”项目的能效、环保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领先水平。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完善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类产品加工贸易。加强项目管理,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做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重点,尽快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公告企业名单,加强监督检查,列入公告的落后设备(生产线)力争2013年9月底前全部关停,12月底前彻底拆除,不得转移。全年淘汰落后产能火电200万千瓦以上、炼铁263万吨、炼钢781万吨、水泥7345万吨、电解铝27.3万吨、煤炭4500万吨、焦炭1405万吨,做好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和发布任务完成公告工作。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在做好保护生态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开工建设水电2000万千瓦以上,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开工建设核电335万千瓦,风电、太阳能电站装机规模分别达到8000万千瓦、1600万千瓦。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大力推进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勘探开发利用。支持工商企业、工业园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发展光伏发电系统,推进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开展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的微电网示范工程。促进煤炭清洁利用,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四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进高效锅炉、高效内燃机、半导体照明、绿色建材、烟气脱硫脱硝、机动车尾气高效净化等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发展,建设一批国家节能环保重大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在企业集聚区实施分布式能源供应、环保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和运营。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能力建设等节能重点工程,形成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重点工程,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800万吨,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削减能力60万吨、6万吨;新增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700万千瓦、脱硝装机容量1.5亿千瓦,对77条水泥生产线安装烟气脱硝设施,形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削减能力24万吨、160万吨。加强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切实发挥工程措施作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能源局、质检总局、科技部负责)
五、推动重点领域节能
开展城镇化过程中绿色发展问题研究。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督促各地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全年新建绿色建筑5000万平方米以上;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200万平方米。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扩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范围。开展第三批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落实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尽快公告2012年度考核结果,加大奖惩问责力度,对未完成目标的企业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汇总分析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在北京市、河南省和陕西省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试点。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健全标准规范。研究推进能源管理师制度建设。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和电机能效提高计划,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节能降耗。推进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支持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统计局、质检总局、能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稳步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抓好两批26个城市试点工作。开展19个绿色低碳交通城市、7条绿色低碳公路、3个绿色低碳港口创建等示范活动。深入推进981家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强化目标考核,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进清洁能源车船应用。发展城市步行、自行车出行系统。组织实施第三批12家运输企业甩挂运输试点,推进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联网工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强化铁路企业节能环保指标控制,继续提高电气化铁路及电力机车承担运输工作量比重,加快淘汰老旧机车。在15座机场推进桥载设备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专项工作;继续优化航路航线,在开展缩短飞机地面滑行时间前期可行性研究基础上,选择1-3座机场进行试点。(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推进1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节水型单位建设,在中央国家机关16个部门开展节约型办公区建设。在商业领域深入推进“百城千店”示范工程和绿色饭店创建活动。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推进省柴节煤炉灶炕升级换代,建设节能减排示范村。(国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总后勤部负责)
六、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逐步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制度。加大细颗粒物(PM2.5)治理力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和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城市群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快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在19个省(区、市)的47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火电、钢铁、有色、炼油、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对火电、钢铁、水泥、燃煤锅炉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开展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快淘汰运营类黄标车,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以制浆造纸、印染、食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继续加大水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深入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和无主尾矿隐患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产健康养殖,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着力抓好污水处理厂、造纸厂、畜禽养殖场、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和机动车等“六厂(场)一车”减排措施落实,确保1545个重点减排项目按期保质建成投运。(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资委、能源局负责)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做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宣传贯彻,编制循环经济年度推进计划。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的指导意见》。深化循环经济统计试点,发布国家层面资源产出率指标。继续开展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2013年启动20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10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17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试点和28个再制造试点,以及20个园区循环化改造。继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建设分拣加工示范基地。开展消费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工作。完善老旧汽车淘汰和回收拆解体系,支持和培育回收拆解骨干企业,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区域性破碎示范中心。推进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深入推进清洁生产,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加快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建设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选择汽车、电子等产品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试点。开展铅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试点。深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百个示范基地和百家骨干企业建设,新增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1.6亿吨。编制实施赤泥、磷石膏等专项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修订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完成183个城市限制粘土制品、397个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大力推进建筑废物和废旧路面材料再生利用。继续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快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建设,严格农作物秸秆焚烧监管。启动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推动首批40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发布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示范,推动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重点推动洁净煤利用、绿色建筑、电动汽车、太阳能工业热利用、太阳能发电等技术研发推广。出台节能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建立节能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发布第六批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及第二批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名录,修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制定“十二五”期间国家鼓励的重大节水技术工艺装备目录、高用水行业淘汰技术目录。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3亿只、节能汽车100万辆、高效电动机500万千瓦,推动超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调整鼓励进口目录,支持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开展节能减排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在采购中的比重。(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负责)
九、完善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调整和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脱硫电价和脱硝电价政策,建立动态甄别和监管机制。落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提高污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标准,推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规定。适当调整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清理规范资源类收费。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形成持续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机制;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财政支持机制。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范围,结合绿色城镇化和生态文明等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政策集成力度。提高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产品补贴标准,对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给予更高标准的补贴。梳理节能减排有关税收政策,推动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大量消耗能源资源、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研究制定水泥、石化等非电行业脱硫脱硝激励政策。继续推行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体系、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融资能力。(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能源局负责)
十、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大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积极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培训,规范项目管理。深入推进“百项能效标准工程”,出台约50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能效标准。加快制定《乘用车企业产品平均油耗管理办法》。发布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扩大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对配电变压器、抽油烟机等产品实施能效标识。拓宽节能产品认证范围,规范节能认证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在坚持优先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经济调度因素;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及上网;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力度,推行促进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在4个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研究推行节能量交易。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制订排污权交易方案。(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监督
出台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建立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各地区总量控制目标,提出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部门分工意见。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根据中央转变发展方式监督检查总体安排,做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进度滞后、淘汰落后产能不力、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的地区,暂缓办理该地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适时开展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并纠正骗取、套取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节能减排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电力调度交易监管,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继续加强对脱硫脱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更高水平的标准。开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推动企业自行监测,规范监督性监测,加大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力度。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支持地方节能减排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
十二、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政府绿色办公、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企业行动、青年志愿者行动、青少年行动、巾帼环境友好使者行动、节约型军营行动等,减少使用一次性产品,抑制商品过度包装,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支持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反对食品浪费,研究出台关于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的通知,推动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公务接待用餐、家庭用餐、粮食收储运等各方面、各环节节约粮食。继续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展览教育活动,在重点行业职工中开展节能减排达标竞赛活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新华社、总后勤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组织推动节能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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