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公安部尽快制定《人民警察执法细则》
(2018-01-18 0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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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细则建议 |
分类: 大视野 |
1、
持枪犯法抗法正在射击或准备射击者,正在实施爆炸、放火、投毒者,正在持器物杀伤他人者。无需使用警告,可直接击毙或击伤。
2、
持枪(爆炸物、燃烧物、剧毒物)犯法抗法,不听警告、拒不缴械者,可击毙或击伤。
3、
持各种冷兵器、铁石木竹类锐器或钝器正在伤人且不听警告、拒不缴械、停止犯罪行为者,可击毙或击伤。
4、
劫持航空器、火车、轮船、运钞车、军用车辆及特种车辆者,无需警告,可直接击毙或击伤。
5、
暴力劫持人质者和暴力抗法者,警告无效后可击毙或击伤。
6、
正在破坏民用建筑物且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者,警告无效后可击毙或击伤。
7、
正在破坏国家重要文物、财物和设施设备者,警告无效后可击毙或击伤。
8、
正在使用肢体暴力严重伤害他人者,警告无效后可击毙或击伤。
9、
走私、偷渡、私越国境且不听警告、不停止犯罪者,可击毙或击伤。
10、
带头冲击省级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且不听警告者,警告无效后可击伤制服。
1、非法持有枪支者。
2、持各种冷兵器、铁石木竹类锐器或钝器准备犯罪且警告无效,拒不缴械者。
3、使用各种器具和肢体暴力犯法抗法但没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但警告无效者。
4、言行拒不配合警察执法且警告三次不听者。
5、辱骂、推搡、殴打执法警察者。
6、带头冲击市县级党政机关且不听警告者。
7、带头阻断公共交通,拦阻民用航空器、火车、轮船、汽车者。
8、正在破坏道路、电力、通讯、煤气、供热等设施的犯罪嫌疑人。
9、制毒、贩毒、吸毒者和盗窃犯罪嫌疑人。
10、其他重要的犯罪嫌疑人或暴力现场的使用暴力者。
1、各种没有暴力出现的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各种没有暴力出现的社会治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3、执法警察对其发出警告后立即停止犯罪言行,不涉及暴力且犯罪行为危害轻微者。
4、公民之间的纠纷吵架现场。
5、公民与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纠纷吵架现场。
6、不涉及暴力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女人、老年人、没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
警告语内容要针对执法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发出,指向性明确。
2、 发出警告语的声音要宏亮、清晰。
3、 警告语要分三次发出,连说三遍。
4、
紧急情况下,警告语要在1分钟内发完。
5、
非紧急情况下,警告语要在10到30分钟内发完。
6、
特殊情况下,经现场指挥请示上一级领导批准后,警告语可在60分钟内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