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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安部尽快制定《人民警察执法细则》

(2018-01-18 00:33:15)
标签:

警察执法

细则建议

分类: 大视野
       近几年,一线警察执法屡屡被社会、民众和媒体责问,要么被指责过度执法,要么被批评执法偏软;搞得公安部很为难,左右难平衡;一线警察更是进退失据,形象受损,相当苦恼。而且,随着警察执法缩手缩脚,一些民众越来越放肆自己的违法言行。如有人违法,却敢动手打执法警察;如有人违法,却敢对警察骂骂咧咧,拒不配合执法;如有人敢阻拦高铁,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和乘警的劝阻。这些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警察的执法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尽快制定《人民警察执法细则》是迫在眉睫,万分必要的一件大事。作为一个公民,我提如下建议,愿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我认为,未来出台的《人民警察执法细则》应该包含以下六个要件:

        一、 警察执法应必须做到现场录音录像以保留执法证据,这是保护警察和被执法者权利的重要依据。人手充裕,执法地点合适时可安排专人录像或警车现场录像,执行抓捕任务行动的警察个人应配装适合剧烈活动的轻便高清摄像机(头),如头盔式,纽扣式,胸(肩、臂)章式等。

       二、 尊重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人格,适当保护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不需要或不适合在公共媒体曝光的,尽量不露面、不拍照、不录像或不公开照片录像内容或其他资料,如各种现场的尸体、裸体照片、录像,犯罪嫌疑人家属、住址、工作单位的资料等。

       三、 对下列暴力犯法抗法犯罪嫌疑人,执法警察可使用枪械等执法器械(具)击毙或击伤从而终止其犯罪行为
1、 持枪犯法抗法正在射击或准备射击者,正在实施爆炸、放火、投毒者,正在持器物杀伤他人者。无需使用警告,可直接击毙或击伤。
2、 持枪(爆炸物、燃烧物、剧毒物)犯法抗法,不听警告、拒不缴械者,可击毙或击伤。
3、 持各种冷兵器、铁石木竹类锐器或钝器正在伤人且不听警告、拒不缴械、停止犯罪行为者,可击毙或击伤。
4、 劫持航空器、火车、轮船、运钞车、军用车辆及特种车辆者,无需警告,可直接击毙或击伤。
5、 暴力劫持人质者和暴力抗法者,警告无效后可击毙或击伤。
6、 正在破坏民用建筑物且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者,警告无效后可击毙或击伤。
7、 正在破坏国家重要文物、财物和设施设备者,警告无效后可击毙或击伤。
8、 正在使用肢体暴力严重伤害他人者,警告无效后可击毙或击伤。
9、 走私、偷渡、私越国境且不听警告、不停止犯罪者,可击毙或击伤。
10、 带头冲击省级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且不听警告者,警告无效后可击伤制服。

         四、对下列暴力犯法抗法者或犯罪嫌疑人,执法警察可使用强力或执法器械(具)终止其犯罪行为
1、非法持有枪支者。
2、持各种冷兵器、铁石木竹类锐器或钝器准备犯罪且警告无效,拒不缴械者。
3、使用各种器具和肢体暴力犯法抗法但没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但警告无效者。
4、言行拒不配合警察执法且警告三次不听者。
5、辱骂、推搡、殴打执法警察者。
6、带头冲击市县级党政机关且不听警告者。
7、带头阻断公共交通,拦阻民用航空器、火车、轮船、汽车者。
8、正在破坏道路、电力、通讯、煤气、供热等设施的犯罪嫌疑人。
9、制毒、贩毒、吸毒者和盗窃犯罪嫌疑人。
10、其他重要的犯罪嫌疑人或暴力现场的使用暴力者。

       五、对下列犯罪嫌疑人或执法现场,执法警察可只使用警告语,不使用执法械具和强制手段
1、各种没有暴力出现的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各种没有暴力出现的社会治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3、执法警察对其发出警告后立即停止犯罪言行,不涉及暴力且犯罪行为危害轻微者。
4、公民之间的纠纷吵架现场。
5、公民与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纠纷吵架现场。
6、不涉及暴力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女人、老年人、没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执法警察使用警告语的规范要求
1、 警告语内容要针对执法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发出,指向性明确。
2、 发出警告语的声音要宏亮、清晰。
3、 警告语要分三次发出,连说三遍。
4、 紧急情况下,警告语要在1分钟内发完。
5、 非紧急情况下,警告语要在10到30分钟内发完。
6、 特殊情况下,经现场指挥请示上一级领导批准后,警告语可在60分钟内发完。

        以上是我的建议。希望公安部相关人员能看到。
                                                                             
                                                                                  写于2018年1月18日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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