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一、车辆方面:
1、《暂行办法》提到,关于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建议:由此看出,车辆加装的定位装置,显然不是手机导航或是普通的行车记录仪,而是类似租车公司的定位装置。这些装置是由哪个部门安装或是检验合格?是否存在年检?报警后与哪里对接?这些需要进一步明确。
2、《暂行办法》中,只是提及网约车载客中发生事故,肇事者要负责,平台公司要承担相关责任。建议从车辆及平台方保险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车辆必须要上某些类别的商业险,且投保额度不能低于某一数值。平台方也应协助车辆投保人身及财产险,以降低事故成本。
二、人员方面:
3、《暂行办未能》对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提出的条件与出租车驾驶员条件无异,即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那些这些记录或证明肯定是由公安部门出具,是需要个人申请还是平台方申请?建议公安部门和平台方能够实现数据联网,在审核司机资质时一并核验。
4、《暂行办法》还考虑到了个人隐私,司机接送乘客肯定会涉及家庭地址、工作地址、联系方式、付款方式等一系列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将诚信记录加入考核?比如由平台或金融机构出具,诚信记录不达标的将不能从事此业务。同时,建议诚信记录同时运用到乘客身上,从而减少“放鸽子”的机率。
三、收入方面:
5、《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应该明码标价,并具出租车发票。那么发票如何获取?是提前从税务部门领取?还是像ETC一样,实行先付款后领票?如果是后者,乘客急需怎么办?
6、接上条,发果有发票,必然涉及税收。税收比例是怎样的?司机承担多少?平台承担多少?乘客承担多少?建议明确。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