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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 点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五部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规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9 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劳动部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2
劳动部、对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现有法律法规代替
4
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5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
1999.8.12
与《信访条例》相抵触
引用
点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五部规章
2007年11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29号令,宣布废止《劳动合同鉴证办法》等五部规章。现作点评:部分规章,在我国依法管理劳动关系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确已时过境迁,早该下岗了。1、《劳动合同鉴证办法》
想当初在深圳的劳动合同鉴证,被许多用人单位斥为“依法”敛财,好像一份格式合同卖2元、盖一个鉴证章收1元,工作人员像流水线的工人一样砰砰砰飞速地将印章砸下去,一下就可收一元,效益极高!有时候,工作人员累了,单位的办事人员也会讨好式地代劳盖章,但鉴证费不给减免。劳动合同鉴证并缴增容费之后,用人单位才可为员工办理暂住证。当时在特区如无暂住证,随时有被作为“三无人员”拉到收容站的危险。送到收容站,就需要亲戚朋友或者用人单位花钱赎人了,否则会把你谴送出去。听说好多人被拉樟木头(东莞一小镇)就放了,收容站不会好心地把你送回原籍。当年走在路上,说不准什么时候就有警察同联防队员拦住你查证;甚至在睡梦中被粗暴的敲门声惊醒,查房!劳务工如租住农民房,经常会被地方恶势“护村队”骚扰甚至毒打致死!早年的深圳人,都有一把辛酸泪!今天的自由,还真应感谢孙志刚啊!2、《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之发布(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发布,规定于1994年8月11日发布),与劳动法并行到今天,也实属不易!当然,对于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来讲,不可再引用此规定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此办法在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并没有发挥多少作用,因为在此办法前,这些地区的工伤事故已经相当频繁,都有地方性的工伤保险规定。但在内地,却是对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重要补充。《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日才废止此办法,未免太晚了一点!总结: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有相当数量需要修订或者废止,否则,执行法律无所适从。时刻关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