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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会立身之本在于善待会员

(2006-07-14 12:50:28)
分类: 胡侃高尔夫
                                             刘澄清
球会与球员是一个共同体,互为依存,唇亡齿寒,其关系的发展变化会直接导致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结果。而在这个共同体中,球会往往处于强势,而球员则显弱态,球会如能善待会员,也就是公平合理地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那也就善待了自己,保障了自己的利益。
首先,球会发展会员一定要有限制。
任何一个球会,其场地活动空间都是固定有限的,高尔夫运动的特点,决定了在一个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额也完全固定。高尔夫原本是一个休闲运动运动,图得就是个轻松惬意。如果无限制地发展会员,会员又有同等的消费权,则在一个有限的空间,堆满了超作限度的消费者时,相信谁也愉快不起来。
在这方面,欧美的许多私人球会都有着严格的会员数额限制。例如美国West wood Golf Club拥有18洞的球场,其会员仅限有375人。
其次,国内球会最好不要再收会员月费。
我国国内的球会大多采取高入会费,无限制发展会员,发展多种类型的会员的做法。如果这样,特别是会员数额很多的情况下,同时还引进月费的做法,就显然是鱼和熊掌均要得。
再次,最好给会员有退会的权利或选择。
目前国内球会发展会员,都概无例外地没有退会之说。一旦成为会员,除非转让,则只能是终身。想想几十年的光阴,什么可能都会发生,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盛衰起落,旦情况有变不能或不想再继续会员,转让会藉当然是一种选择。但若转让不出去,给会员以退会的选择和适当地退还一些入会费,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安排。在这方面,欧美的许多球会也有先例可循。
最后,球会与会员之间的合同以及往往被认为属于合同一部分的会员章程应该公平、公正合法。
球会与会员之间的合同以及利益保障的法律文件就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与往往被球会规定为合同一部分的球会章程。公平、公正与合法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合同有效存续的必要条件。合同应该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依公平合理合法为原则,协商确定。会员与球会的合同与章程往往由球会单方制做,从而使球会在这方面占了先机。但要获得会员的接纳,就要第一:合法;其内容与规定不能超越中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第二:公平;公平就是讲究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等。如果一方尽享权利而另一方主要是义务,这样的合同肯定会带来一系列的纠纷;第三:诚实信用;订合同也罢,履行合同也罢,根本上讲得还是一个诚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球会与会员亦复如此,俗言“前半夜想想自己,后半夜想想别人”,“要想公平,打个颠倒”讲得就是这个道理,持久的利益一定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
在这里,有必要特别关注,1998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肯在规范高尔夫会员发展市场,精要为公开、公正、公平。如依照该办法操作,相信高尔夫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了根本的保障,而球会亦可以合法有序地发展,这里不是一方以邻为豁就可以让自己获益无穷,而是双方各得其所,才能其乐融融。
转摘《高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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