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胡侃高尔夫 |
2006年2月14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刘澄清等四人与东莞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卡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高尔夫俱乐部新会章中有关欠款汇率制定,及“本会章只可由业主决定修改”、“任何争议或分歧必须由公司独立决定,会员必须遵守”等10个条款剥夺了会员对未来合同事项参与并协商的权利,排除了会员的主要权利,违背合同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认定无效。同时认定会章中有关缺席会员条件、俱乐部对会费的决定权等7项条款继续有效。
这场高尔夫俱乐部与会员之间的官司究竟因何而起,刘澄清从1997年成为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到2006年2月14日法院的判决,接近10年的时间发生的事情颇多。
这场高尔夫俱乐部与会员之间的官司究竟因何而起,刘澄清从1997年成为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到2006年2月14日法院的判决,接近10年的时间发生的事情颇多。
成为会员
1997年,在深圳工作的刘澄清接触了一种新兴的运动——高尔夫,并开始对高尔夫运动着迷。作为一项泊来品,最初中国的高尔夫球会也像国外一样实行会员制,也就是说只有球会会员才能订场打球,而要想成为会员并下场打球就得交一笔高额的入会费。同年4月,刘澄清花费37万元,购买了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成为其俱乐部的终身会员。
但不到两年时间后刘澄清就不再去长安高尔夫球会打球了,成了不打球的会员。
暂停会员
可购买的那张东莞长安的会员卡又怎么办呢?当时发展刘澄清入会的球场的一位人员就在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为刘澄清办理了缺席会员手续,这样刘澄清就不用交每月200元的月费。但是到了2003年5月,刘澄清本人申请缺席会员时,却被告知现已经不能这样做了。“理由是按照我们球会的会章规定,暂停会员缺席会员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两年之后至少还有一年的间隔。也就是说不管你打球和不打球,你要在交满一年的管理费后,你才能有资格申请缺席会员。”
不去打球还得交月费,听到这个消息刘澄清心里很不舒服。然而,让他更加意想不到的是,会员的月费,已经从当初的每月200元涨到了每月700元。“涨到400的时候,有些会员就不同意,拒绝交这个月费。之后又涨到700,涨到700之后就有更多的会员不同意缴纳这个月费了,不同意缴纳那么球会就单方面宣布暂停这些人会员资格。”
可购买的那张东莞长安的会员卡又怎么办呢?当时发展刘澄清入会的球场的一位人员就在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为刘澄清办理了缺席会员手续,这样刘澄清就不用交每月200元的月费。但是到了2003年5月,刘澄清本人申请缺席会员时,却被告知现已经不能这样做了。“理由是按照我们球会的会章规定,暂停会员缺席会员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两年之后至少还有一年的间隔。也就是说不管你打球和不打球,你要在交满一年的管理费后,你才能有资格申请缺席会员。”
不去打球还得交月费,听到这个消息刘澄清心里很不舒服。然而,让他更加意想不到的是,会员的月费,已经从当初的每月200元涨到了每月700元。“涨到400的时候,有些会员就不同意,拒绝交这个月费。之后又涨到700,涨到700之后就有更多的会员不同意缴纳这个月费了,不同意缴纳那么球会就单方面宣布暂停这些人会员资格。”
终止会员
因为抵制俱乐部的涨价,刘澄清和几个朋友,以及其他100多个会员,先后都被俱乐部暂停了会员资格。“如果你欠下了月费不缴,刚开始是暂停你的会员资格,如果还不缴就是是终止会员资格。早在2001年,或者更早的时间就有人被暂停会籍了,但是到现在实际上依然没有被终止,没有被终止对球会来讲,为什么呢?球会自己决定继续收所谓的月费。也就是说这些会员被剥夺了以会员身份打球的资格,会员想去打球,球场要么不接纳,要接纳就以访客或者嘉宾的身份与价格,但是月费还是照样收,而且还加收罚款。”于是,刘澄清想干脆退出俱乐部,“我们所有的高尔夫球会,也就说长安这个球会,它根本不让你退出。那么这时候,你想‘脱套’,说我不干了,我不玩了行不行。那惟一的出路就是转让会籍。”
可是刘澄清发现,如果现在转让会员卡,当初30多万的入会费就会所剩无几。“当时37万买的,如果能够转让出去的话,市价最高是9万块钱。9万块钱还有40%(转让费)要交给球会,拿到手的也就是5、6万。”退不可能,转让更不划算,刘澄清就这样被凉在了高贵的高尔夫球会的会员卡上。
“这件事情就像一个陷阱,拔身出来谈何容易,留在里面却负担越来越重。你不享受球会任何条件,却要不断地欠球会钱。也就是说,你花巨额入会费,没有任何享受,反倒成了球会的债务人,且欠债与日俱增。”
事情发展到这种状况,刘澄清面对37万元买来的一张球会的会员卡,在退会无门的情况下,而且价值大幅度缩水的“会员卡”,其转让费也从10%上升为40%上缴给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身为律师的刘澄清和只有拿起自己的专业——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其实早在他之前就有长安俱乐部的会员被暂停了会籍,也就在2006年这场官司之前已有人已经在2003年就和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过了一次“招”。
因为抵制俱乐部的涨价,刘澄清和几个朋友,以及其他100多个会员,先后都被俱乐部暂停了会员资格。“如果你欠下了月费不缴,刚开始是暂停你的会员资格,如果还不缴就是是终止会员资格。早在2001年,或者更早的时间就有人被暂停会籍了,但是到现在实际上依然没有被终止,没有被终止对球会来讲,为什么呢?球会自己决定继续收所谓的月费。也就是说这些会员被剥夺了以会员身份打球的资格,会员想去打球,球场要么不接纳,要接纳就以访客或者嘉宾的身份与价格,但是月费还是照样收,而且还加收罚款。”于是,刘澄清想干脆退出俱乐部,“我们所有的高尔夫球会,也就说长安这个球会,它根本不让你退出。那么这时候,你想‘脱套’,说我不干了,我不玩了行不行。那惟一的出路就是转让会籍。”
可是刘澄清发现,如果现在转让会员卡,当初30多万的入会费就会所剩无几。“当时37万买的,如果能够转让出去的话,市价最高是9万块钱。9万块钱还有40%(转让费)要交给球会,拿到手的也就是5、6万。”退不可能,转让更不划算,刘澄清就这样被凉在了高贵的高尔夫球会的会员卡上。
“这件事情就像一个陷阱,拔身出来谈何容易,留在里面却负担越来越重。你不享受球会任何条件,却要不断地欠球会钱。也就是说,你花巨额入会费,没有任何享受,反倒成了球会的债务人,且欠债与日俱增。”
事情发展到这种状况,刘澄清面对37万元买来的一张球会的会员卡,在退会无门的情况下,而且价值大幅度缩水的“会员卡”,其转让费也从10%上升为40%上缴给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身为律师的刘澄清和只有拿起自己的专业——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其实早在他之前就有长安俱乐部的会员被暂停了会籍,也就在2006年这场官司之前已有人已经在2003年就和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过了一次“招”。
第一声呐喊
刘澄清回忆了当时那些人起诉的内容,“当时他们的要求都很具体,就三个要求:第一,球会擅自不停地提高月费。从刚开始的200元到400员再到700元。短短几年时间提了那么多钱,是没有任何道理的。第二个是会籍转让费,按照他们入会的时候合同规定是10%的转让费缴给球会,也就是说会员卡转让了10万元的话,其中1万要缴给球会。可是后来球会又擅自改为40%的转让费,这样下去转让费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比例了,因此也没有任何道理。第三是球会无限制地发展会员,损坏了原有会员的权益。”
用刘澄清的话说,那次诉讼取得的结果“满足了那些人提出的一个半要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他们起诉的10%的转让费,因为当时合同就是这样签的,以后球会没有得到会员的同意不能擅自改变转让费的比例。”
但是接下来刘澄清又介绍到一个奇怪的现象,“作为一个现实的现象是,从法院判决之后,一直到现在为止,当时打官司要求维持10%的这一部分人群,如果办理转让手续的话球会是按照以前合同规定,收取10%的转让费,可是没有打官司的那一部分人仍然是按照40%的转让费缴给球会。关于第二项呢,也就是我刚才说到的半个。一审法院判决的月费是400块钱,为什么这样判决呢?因为在球会提到400块钱月费的时候,虽然会员抗议但是结果还是按每月400元的月费缴了,法院认为从理论上来说会员是承认了400元的月费。后来,700元的月费会员没有交,就说明这些会员没有同意,既然没有同意就没有构成双方都同意的合同。因此他们就取得了半个胜利。第三项没有满足。也就是球会无限量地发展会员损坏了现有会员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球会到底最多可以拥有多少会员,这个没有规定可循,原告没有证明应该是多少会员,同时也没有证明球会是否超出了会员数。”
刘澄清回忆了当时那些人起诉的内容,“当时他们的要求都很具体,就三个要求:第一,球会擅自不停地提高月费。从刚开始的200元到400员再到700元。短短几年时间提了那么多钱,是没有任何道理的。第二个是会籍转让费,按照他们入会的时候合同规定是10%的转让费缴给球会,也就是说会员卡转让了10万元的话,其中1万要缴给球会。可是后来球会又擅自改为40%的转让费,这样下去转让费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比例了,因此也没有任何道理。第三是球会无限制地发展会员,损坏了原有会员的权益。”
用刘澄清的话说,那次诉讼取得的结果“满足了那些人提出的一个半要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他们起诉的10%的转让费,因为当时合同就是这样签的,以后球会没有得到会员的同意不能擅自改变转让费的比例。”
但是接下来刘澄清又介绍到一个奇怪的现象,“作为一个现实的现象是,从法院判决之后,一直到现在为止,当时打官司要求维持10%的这一部分人群,如果办理转让手续的话球会是按照以前合同规定,收取10%的转让费,可是没有打官司的那一部分人仍然是按照40%的转让费缴给球会。关于第二项呢,也就是我刚才说到的半个。一审法院判决的月费是400块钱,为什么这样判决呢?因为在球会提到400块钱月费的时候,虽然会员抗议但是结果还是按每月400元的月费缴了,法院认为从理论上来说会员是承认了400元的月费。后来,700元的月费会员没有交,就说明这些会员没有同意,既然没有同意就没有构成双方都同意的合同。因此他们就取得了半个胜利。第三项没有满足。也就是球会无限量地发展会员损坏了现有会员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球会到底最多可以拥有多少会员,这个没有规定可循,原告没有证明应该是多少会员,同时也没有证明球会是否超出了会员数。”
第二声呐喊
2003年的一审,没有满足起诉方理想中的公正要求。于是他们又提起上诉,可是,上诉后的结果却更糟,二审只满足了上诉方的一个要求即球会只能收取会员转让费的10%。而在月费方面判决球会收取700元有效,面对这样的结果刘澄清认为“在入会的时候,合同上明确写着球会的所有财产都归球会所有,会员不具备任何所有权,也就是说会员30多万仅仅是买来了去球会打球的资格,会员没有任何义务去分担球会经营中的费用,但是球会还要收这么高的月费,明显不合理。”
刘澄清曾经深入地调查研究有关于国外球会的会员管理、会章等内容,因为有些内容国内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而球会也在法庭上一再强调高尔夫运动的“国际惯例”。“其实在国外我们查到了两种球会上缴月费的模式,一种是球友购买了会员卡就已经持有了球会的股份,也就是说会员是球会财产的拥有者,这样会员上缴月费是合理的,大家一起来管理球会;因为球会是会员自己的,会员来分担球会的费用,球会管理好了所有的会员都能享受到好的服务。国外这种收取会员月费的模式是可行的,因为会员自己的东西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会员自己承担这不能说没有道理。第二种是会员对球会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会员也要缴一定的月费,但是数目很小,我们可以查到的球会也只收取10个美金,13或17个美金。这个数字和我们相差可大了,我们作为第三世界收取的月费比发达国家还要高,遥遥领先。”
球会在和会员或者球友遇到纠纷的时候,球会总喜欢说用国际惯例来处理,可是会员和球友有谁看见过较为一致的有关于球会的“国际惯例”。“在法庭上,球会向法庭提供国外球会会章的时候,却是只摘取有利于球会的规定,比如关于会员入会缴一定的会费、每月缴管理费等,实际上国外的每个球场都有自己的章程,每家的章程也都不一样。而且很多球会在其章程中都规定有球会发展会员的人数限额、会员退会、退会退费、押金退还等。相对于境外的球会,我所看到的国内的球会还没有一家是允许会员退会的。如果国内球会是按国际惯例来办的话,为什么这些方面不拿过来呢?而这些对会员是比较有利的,这对会员来说是一个救济手段,会员入会后,如果球会发展不好,我就不能退出吗?再者‘月有阴晴圆缺’,我入会的时候可能有很多钱,几年后可能我败落了,没有钱了也打不起球了。我能不能退会呢?当然转让是一种方式,但是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有人愿意买呀,尤其是一些球会自己把自己搞臭了,把名声搞得很坏,大家都不愿意去的时候,这样还能转让出去吗?在这种情况下,退会是一种救济的手段。我享受球会设施和服务的前提是我缴了一笔不菲的费用,到我消费不起的时候,我就退会。当然球会可以通过某种计算方法把钱退了,比如美国一些球会在章程里面讲了,允许会员退会,但是所退的数额各不一样,有的球场退2/3。而国内的一些球会却很功利,对球会有利的就照抄过来,没有利的就一概地扔掉,然后还称之为‘国际惯例’,看来真得用上一句老百姓急眼时说得话:别老拿国际惯例说事”。
2003年的一审,没有满足起诉方理想中的公正要求。于是他们又提起上诉,可是,上诉后的结果却更糟,二审只满足了上诉方的一个要求即球会只能收取会员转让费的10%。而在月费方面判决球会收取700元有效,面对这样的结果刘澄清认为“在入会的时候,合同上明确写着球会的所有财产都归球会所有,会员不具备任何所有权,也就是说会员30多万仅仅是买来了去球会打球的资格,会员没有任何义务去分担球会经营中的费用,但是球会还要收这么高的月费,明显不合理。”
刘澄清曾经深入地调查研究有关于国外球会的会员管理、会章等内容,因为有些内容国内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而球会也在法庭上一再强调高尔夫运动的“国际惯例”。“其实在国外我们查到了两种球会上缴月费的模式,一种是球友购买了会员卡就已经持有了球会的股份,也就是说会员是球会财产的拥有者,这样会员上缴月费是合理的,大家一起来管理球会;因为球会是会员自己的,会员来分担球会的费用,球会管理好了所有的会员都能享受到好的服务。国外这种收取会员月费的模式是可行的,因为会员自己的东西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会员自己承担这不能说没有道理。第二种是会员对球会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会员也要缴一定的月费,但是数目很小,我们可以查到的球会也只收取10个美金,13或17个美金。这个数字和我们相差可大了,我们作为第三世界收取的月费比发达国家还要高,遥遥领先。”
球会在和会员或者球友遇到纠纷的时候,球会总喜欢说用国际惯例来处理,可是会员和球友有谁看见过较为一致的有关于球会的“国际惯例”。“在法庭上,球会向法庭提供国外球会会章的时候,却是只摘取有利于球会的规定,比如关于会员入会缴一定的会费、每月缴管理费等,实际上国外的每个球场都有自己的章程,每家的章程也都不一样。而且很多球会在其章程中都规定有球会发展会员的人数限额、会员退会、退会退费、押金退还等。相对于境外的球会,我所看到的国内的球会还没有一家是允许会员退会的。如果国内球会是按国际惯例来办的话,为什么这些方面不拿过来呢?而这些对会员是比较有利的,这对会员来说是一个救济手段,会员入会后,如果球会发展不好,我就不能退出吗?再者‘月有阴晴圆缺’,我入会的时候可能有很多钱,几年后可能我败落了,没有钱了也打不起球了。我能不能退会呢?当然转让是一种方式,但是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有人愿意买呀,尤其是一些球会自己把自己搞臭了,把名声搞得很坏,大家都不愿意去的时候,这样还能转让出去吗?在这种情况下,退会是一种救济的手段。我享受球会设施和服务的前提是我缴了一笔不菲的费用,到我消费不起的时候,我就退会。当然球会可以通过某种计算方法把钱退了,比如美国一些球会在章程里面讲了,允许会员退会,但是所退的数额各不一样,有的球场退2/3。而国内的一些球会却很功利,对球会有利的就照抄过来,没有利的就一概地扔掉,然后还称之为‘国际惯例’,看来真得用上一句老百姓急眼时说得话:别老拿国际惯例说事”。
呐喊……
总结已发生的案例,刘澄清认为球会单方面制订的会章是罪恶之渊,“因为会章赋予了球会太多的权利,可以让球会为所欲为。”可是制订会章的权利又来源于哪里呢?这要回到1997年刘澄清入会的时候,和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签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总共只有7条,其中一条规定会章是合同的一部分,而球会单方面对会章是有修改、解释权的。比如当时1997年我们拿到得会章里面规定的转让费是10%,但是修改完的会章里面规定球会可按不时修订和修改的收取。”
会章是合同的一部分,球会对会章保留修改和解释的权利,通过这一连串的规定,无疑赋予了球会单方面修改合同的权利。刘澄清说,“会章套进了合同里面,但是我们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看到的会章内容是很少的,很原则且不很苛刻,后来球会重新修改了会章,又不把新会章告知会员。”
对于手上那本新会章的来源,刘澄清说,“这是我要打官司了才通过其他球友从球会弄到了这么一本。”刘澄清把会章里面的规定一条条和中国的法律相对照,“两个相对照后,新会章中的许多规定明显违法,更匪论公平合理。于是刘澄清等四人先就会章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刘澄清如是说,“就是这种黑白分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我们的一些诉求,我们取得了初步的胜利。但是我们还有很多事要做。我们现在先把球会会章中明显违法的部分给铲除掉,然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问题,所以我们做的第一阶段的工作就是证明会章里面有许多违法的条款无效。”
“虽然会员在和球会打官司,会员是比较弱势的,但是也要呐喊呀,球会的这种做法是损人利己的,这个事情还要往下发展,到了最后肯定要有一个说法。”这场官司还要继续,正如刘澄清所说,“虽然会员是弱势,但是不平则鸣。”
总结已发生的案例,刘澄清认为球会单方面制订的会章是罪恶之渊,“因为会章赋予了球会太多的权利,可以让球会为所欲为。”可是制订会章的权利又来源于哪里呢?这要回到1997年刘澄清入会的时候,和长安高尔夫球俱乐部签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总共只有7条,其中一条规定会章是合同的一部分,而球会单方面对会章是有修改、解释权的。比如当时1997年我们拿到得会章里面规定的转让费是10%,但是修改完的会章里面规定球会可按不时修订和修改的收取。”
会章是合同的一部分,球会对会章保留修改和解释的权利,通过这一连串的规定,无疑赋予了球会单方面修改合同的权利。刘澄清说,“会章套进了合同里面,但是我们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看到的会章内容是很少的,很原则且不很苛刻,后来球会重新修改了会章,又不把新会章告知会员。”
对于手上那本新会章的来源,刘澄清说,“这是我要打官司了才通过其他球友从球会弄到了这么一本。”刘澄清把会章里面的规定一条条和中国的法律相对照,“两个相对照后,新会章中的许多规定明显违法,更匪论公平合理。于是刘澄清等四人先就会章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刘澄清如是说,“就是这种黑白分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我们的一些诉求,我们取得了初步的胜利。但是我们还有很多事要做。我们现在先把球会会章中明显违法的部分给铲除掉,然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问题,所以我们做的第一阶段的工作就是证明会章里面有许多违法的条款无效。”
“虽然会员在和球会打官司,会员是比较弱势的,但是也要呐喊呀,球会的这种做法是损人利己的,这个事情还要往下发展,到了最后肯定要有一个说法。”这场官司还要继续,正如刘澄清所说,“虽然会员是弱势,但是不平则鸣。”
转摘于《高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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