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最后升井方显“共患难”价值
(2010-11-22 20: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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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远煤矿生命权安监总局矿难矿长带班下井杂谈 |
分类: 立此存照 |
四川威远煤矿发生透水事故26小时之后,29名被困人员昨天中午全部安全升井。在见惯了太多的矿难悲剧之后,终于令人欣慰地看到了一次成功的矿难营救。尤其让人感慨的是,最后升井的就是该矿的矿长,由此证明“矿长下井带班”的规定在这个煤矿得到了践行。
也许这起事故救援难度本身不大,事故原因也需进一步调查,相关责任追究也将随后展开,但没有人死亡就是最大的安慰。在这个惨淡的冬天里,一次又一次的灾难事故给人们的心灵蒙上了阴影,而这29条生命得到成功拯救,无疑带来一种温暖和希望。只要社会共同努力,多一分重视,生命就多了一层保护。
生命本应是最可宝贵的。挖煤采矿,无非是要改善我们的生活,而不是把生命置于无法预料的死亡威胁之下。但过去我国煤矿事故频发,死亡人数在全球范围内首屈一指,其关键原因,就在于一直以来重发展轻保障,重GDP轻民生。带血的煤和带血的高楼大厦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这一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的成长,重视生命权,特别是重视社会底层的民生疾苦,成为不能回避的社会责任。在一次次血的事故教训之后,舆论不断地呼吁强化煤矿安全,强化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尽量减少煤矿死亡事故。
遏制矿难,别无它途。核心是尊重生命,把劳动者的生命权放在经济发展之上,然后才可能有更有力的约束政策和保障措施。当矿工的生命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当血酬依然是底层劳动者求生存的无奈选择,就只有采取强制措施去保障安全。现有的安全规则不能说不具体不详细,各种禁令可谓汗牛充栋,但问题是,这些条条款款需要人去执行,需要更有力的监督,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或则出现人为责任,安全就脆如薄纸。在这个背景下, 国家安监总局今年8月出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矿长带班下井制度。这一制度把矿工安全同矿长捆绑在一起,大大增加了矿井的安全系数,这是一种基于人性约束的制度安排,过去矿主为了利润不注重安全设施建设的做法就会因此会有所改观,即使事故发生,生命救援的砝码也必然加重。
但这一措施也需要防止政策规定被架空,比如此前曝光有矿井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如果相关监管检查不到位,矿长不下井也得到不到追究,上述规定就仍将形同虚设。而这次四川威远煤矿事故证明矿长带班下井的规则得到了落实,这是这的肯定的一个方面。社会的进步,就是需要规则的建立完善并得到尊重。这一事件给我们一个小小的提示,以后出现事故,我们就要首先追问,矿长有没有在井下,有没有“与民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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