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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实操指南——药企如何提高中标率(连载二)

(2008-01-15 20:21:22)
标签:

财经

分类: 药品集采和医药企业

1.1.1.5现金采购项目

现金采购项目主要是适应了两个需求才发展起来的,一是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的回款周期比较长,或者克扣和拖延回款,这种现象的发生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企业迫切需要及时回款;二是针对低端非招标药品采购市场,药品的“快进快出”特点,药品流通性好,价格低廉,满意低端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诊疗中心、连锁药店、单体药店)的需要。这两个需求促成了象九州通这样的快批市场发展。这个市场的药品采购,一般采用现款现货,实质是药品大批发商,自己采购药品在自然形成的集贸市场进行批发,是核心内容。

海虹的现金采购,是结合了集中招标采购的特点,没有一个传统和固定区域的集贸市场进行操作(采购药品再批发出去),海虹是一个电子交易服务运营商,通过形成一个虚拟市场,来实现药品的网上交易,及完成药品买卖过程。主要的目的撮合成交,是发挥了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作用。

电子交易场,是一种组织卖方客户和会员的虚拟市场,实现医疗供应链的衔接。卖方客户,主要指生产企业和一级代理商或总代理,所有的交易场都鼓励生产企业的直接交易,这样就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的成本,因为海虹在规划电子交易场的客户时,基本会把生产企业和一级代理商或总代理作为卖方客户或供应商。这里所说的会员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李宪法副主任的说法,把交易场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分成“金药通”市场等市场。

电子交易场是一个承载集中采购项目或者撮合买卖方的一个虚拟市场,现金采购项目作为海虹第一个启动交易场的项目,将会把企业的报价保留在交易场中,实现小采购订单的集成,进而滚动成大规模的采购订单向药商统一采购。

1.1.1.6美国GPO模式

GPO(集中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ganization):根据《医疗卫生行业集中采购协会行为准则原理》(美国HIGPA制订)的解释,以会员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组织,帮助医疗机构实现高质量和患者能够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意指所有的或部分的业务活动是经过医疗服务机构授权同卖方达成协议(卖方合同),并依照卖方合同的条款,卖方愿意出售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实体。GPO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采购这些产品。GPO(集中采购组织),是目前美国的药品采购的主流模式,也是市场化的操作模式。

简单的理解,就是GPO组织拿多家医疗机构的采购代理委托,集中向药品供应商询价,通过规模化的采购订单促成供货商的药品降价,采购一般是采用“价格效果比”(即商业因素/非商业因素=价值)评估方法。采购结束,再把每个医疗机构需要的采购品种,按照采购目录和数量进行分解,这样每个大小医疗机构(称会员)都享受到了GPO带来的采购“低价高质”利益。通过GPO的运作,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地得到整合,规模也越来越大,药品研发能力也越来越强。

GPO,是结合了招标、竞价、一品一规一配送等优点,是中国的集中采购改革的方向,可以说,目前中国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招标采购是“小集中”,因为没有把大量的订单合并,只是区域性的、分剂型进行合并、配送也是分散的,不能说是严格的GPO采购方式。GPO的采购,实现采购周期的订单滚动壮大,是一种跨区域的、规模庞大的药品采购方式,是一种“大集中”方式。

特别是在中国,要打破传统的采购模式,必须把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转变为政府主导或市场主导的用市场化才采购的方式完成,这种趋势在中国势不可挡,1-2年内就会得到大幅度的推广。我们应该加强学习这个模式,尽快培训公司的员工。

1.1.2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影响因子

1.1.2.1服务费率变化趋势

2005年4月29日,北京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6〕641号,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一律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0.3%收取,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招投标各方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发布之日起已经开始试行。

北京市招标服务费下降到0.3%,必将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一、直接收入的4成被剥夺,减少了利润。作为中介公司最直接的反应,首先是抵制,抵制不成功,就只能节约成本,降低服务水平。二、潜在扩散作用不容忽视,北京的招标降费必然会扩散到广东、深圳、浙江、上海、山东、河南等大省,整体收入的锐减,是可怕的。三、新一轮的电子商务、数据增值服务、交易服务价值提升必将浮出水面,局部地区政府可能开始对交易服务费率进行定价评估和定价。

回顾服务费率的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高限为0.5%,此后,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迫于协会和企业联合抵制,上海闵行、四川挂网都开始尝试新模式和服务价格,首先,可以肯定一点,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下调会象药品降价一样,是个很难逆转的趋势。但是作为企业,价格是生命线,一边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抵制招标代理服务费太高,一边是中介组织要千方百计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

于是,海虹率先提高服务费率,比如企业会员费、交易服务费(现金采购项目不提供结算服务1%,提供结算的收3%)、数据增值费、网络信息服务费、广告培训费,这是海虹交易服务平台得到国家药监局审批之后,即将和已经开始收取交易服务费用,这是第一家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0.5%的收费方式,所以,作为国家发改委也很难根据其服务进行对服务费率进行定价,执行了企业自主定价的方式。第四稿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在“第五章 采购和配送”中“二、配送”的“(三)配送商责任及义务”规定如下:“7、缴纳药品电子商务服务费。(1)药品电子商务服务费用的统计是以配送商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确认采购订单的金额为依据进行统计,并向配送商按月收取药品电子商务服务费用。(2)配送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标准交纳药品电子商务服务费。对于逾期未缴费的配送商,取消其配送资格。”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作为中介组织,都是在逐渐越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这个壁垒,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就政府而言,随着符合480文件的企业增多,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就很快会显露出来,而且,收费的标准比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高出太多,企业的联合抵制就会增加,在这样环境下,政府本来是想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电子商务来降低企业的负担和费用,但是标准比企业增加很多,当这天到来时(也就是电子交易服务商超过2家时),政府就会进行价格干预,中国的现状是即使增加了技术服务(如CA、交易系统、结算等),但交易的费率原则很难超过1%,很可能按照目前的0.5%以下的标准执行,原有的招标中介组织就可能按照0.3%以下标准(北京标准)执行。客观地说,会把交易费和增值服务(会员费、注册费、结算、数据服务等)严格分开,即:交易费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企业必须交纳;会员费、注册费等属于增值费,一定是自愿协商,中介组织不得强制收取或设立门槛。总体的定价原则是不高于目前招标服务的成本。
 
注:1.本文章只作为历史回顾和专业人士学习使用,没有对任何机构有抨击和批评,如果有相关机构认为有侵害其利益,请通知博主修改或删除。
   2.博主将从历史回顾到医改后的集中采购操作预测,大约2-3天左右连载一集。敬请喜欢集中采购的人士关注。
   3.本文严禁转载。
来源于:中国医改红灯区(http://blog.sina.com.cn/cn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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