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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01-10 00:44:09)
标签:

杂谈

分类: 中国医药法规
  

http://jgs.ndrc.gov.cn/zcfg/W020071225516998491735.gif

 

发改价格[2007]34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

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红十字总会:
    报来《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红总字[2007]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以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四、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培训  收费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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