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这一文件迅速刷爆了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的朋友圈。许多朋友都在问,这个司法解释到底说了什么?
1.关于婚姻无效问题。
1.1《民法典》规定,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缔结的婚姻无效。
解释二明确,这里的婚姻无效,不因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变成有效。
1.2法律不承认假离婚。离婚登记后,婚就真离了。
2.“老赖”通过离婚“ 金蝉脱壳”,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
解释二明确,如果“老赖”通过离婚“ 金蝉脱壳”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参照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这种撤销权与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并不完全相同,法院将结合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3.同居不等同婚姻关系或共有关系,有其自己的析产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第八章,对共有进行了规定。
解释二明确,同居双方事先就财产问题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共同出资购置、生产、经营、投资首要考虑出资比例,并结合共同生活、子女、财产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
4.明确夫妻间房产给予或“加名”,离婚时房产归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二明确将给予房产或“加名”区分为两种情况:
之一,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法院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杨小律认为,此种情况即实质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
之二,已办理转移登记。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换言之,如果给予方有重大过错或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接受房产方将可能获得房屋。
另外,房产接受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的,房屋给予方可以请求撤销给予。
5.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打赏”或向“小三”赠与的处理。
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基于发展“婚外情”目的而进行赠与,应依法认定该民事法律行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无法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6.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屋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涉及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解释二对“财产具体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决定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7.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投资公司、转让股份的有关问题。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都登记为股东,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全部股份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依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非因恶意串通原因不得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
8.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8.1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制与救济。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协助义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确定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8.2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释二明确,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的原则处理抚养权争议。下列行为构成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
8.3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调整问题。
《民法典》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释二明确,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因直接抚养子女方经济状况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子女亦可请求原不负担抚养费一方支付抚养费。此种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解释二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
9.夫妻将共同财产登记或约定给予子女的相关问题。
9.1父母处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不能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9.2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9.3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可以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10.其他内容。
10.1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直接影响着其相互的继承权等。
《民法典》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解释二对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解释二又进一步指出,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10.2夫妻一方有权放弃继承权,但不能以此影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解释二明确,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9.3对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相关因素进行明确。
《民法典》规定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补偿时,综合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民法典》规定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二明确,生活困难主要指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经济帮助要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
由于时间仓促、能力所限,以上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依据。一切以官方解释为准。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都说了什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这一文件迅速刷爆了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的朋友圈。许多朋友都在问,这个司法解释到底说了什么?
1.关于婚姻无效问题。
1.1《民法典》规定,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缔结的婚姻无效。
解释二明确,这里的婚姻无效,不因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变成有效。
1.2法律不承认假离婚。离婚登记后,婚就真离了。
2.“老赖”通过离婚“ 金蝉脱壳”,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
解释二明确,如果“老赖”通过离婚“ 金蝉脱壳”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参照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这种撤销权与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并不完全相同,法院将结合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3.同居不等同婚姻关系或共有关系,有其自己的析产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第八章,对共有进行了规定。
解释二明确,同居双方事先就财产问题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共同出资购置、生产、经营、投资首要考虑出资比例,并结合共同生活、子女、财产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
4.明确夫妻间房产给予或“加名”,离婚时房产归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二明确将给予房产或“加名”区分为两种情况:
之一,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法院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杨小律认为,此种情况即实质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
之二,已办理转移登记。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换言之,如果给予方有重大过错或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接受房产方将可能获得房屋。
另外,房产接受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的,房屋给予方可以请求撤销给予。
5.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打赏”或向“小三”赠与的处理。
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基于发展“婚外情”目的而进行赠与,应依法认定该民事法律行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无法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6.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屋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涉及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解释二对“财产具体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决定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7.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投资公司、转让股份的有关问题。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都登记为股东,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全部股份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依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非因恶意串通原因不得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
8.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8.1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制与救济。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协助义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确定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8.2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释二明确,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的原则处理抚养权争议。下列行为构成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
8.3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调整问题。
《民法典》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释二明确,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因直接抚养子女方经济状况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子女亦可请求原不负担抚养费一方支付抚养费。此种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解释二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
9.夫妻将共同财产登记或约定给予子女的相关问题。
9.1父母处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不能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9.2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9.3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可以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10.其他内容。
10.1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直接影响着其相互的继承权等。
《民法典》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解释二对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解释二又进一步指出,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10.2夫妻一方有权放弃继承权,但不能以此影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解释二明确,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9.3对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相关因素进行明确。
《民法典》规定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补偿时,综合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民法典》规定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二明确,生活困难主要指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经济帮助要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
由于时间仓促、能力所限,以上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依据。一切以官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