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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尼逸事》之《孔子见之以细》(2019年5月24日)

(2019-05-24 15:40:00)
标签:

历史

情感

文化

分类: 日志


子贡和子路都是孔子的得意门生,但是两人性格迥异:子贡为人精致,才华出众,故而孔子称其为瑚琏之器;子路则为人粗犷,诚实守信,故而孔子数称其“好勇过我”。由于性格原因,两人在行事风格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同的事情各有不同的处事方式。当然,孔子对待他们并没有厚此薄彼,褒贬不一,而是坚持从事实出发,客观分析,理性判断,因此后人称赞他是“见之以细,观化远也”,意思就是,孔子思考问题非常注重事物的关联性和一致性,不被眼前的利益得失所迷惑,因此他的思维总要比别人深远、缜密,下面两个具体事例就充分体现了孔子“见之以细”的思维特征。

一个事例是“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春秋末年,礼乐制度败坏,社会动荡加剧,许多平民在诸侯争霸战争中失去了土地和恒产,他们不得不流落异乡,沦为奴隶。鲁国为了解救这些卖身为奴的鲁人,专门颁布了一项法令:凡遇鲁国人流落到其他诸侯国给人当奴仆,如果有人愿意出钱为他们赎买人身自由,赎金可以从鲁国国库中如数支取。有一次,子贡从别国赎回一个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到鲁国后,他并没有从国库中支取这笔赎金,因为他经商做买卖很有钱,平时出手阔绰,一掷千金,根本不在乎这点儿钱。子贡的行为看起来很高尚,实际上很不妥,原因有二:一是违反了鲁国法令。法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救赎沦为奴隶的鲁国人是国家行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善行义举)拒绝执行法令,更不能以个人标榜道德高尚的名义来破坏法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对他人造成困扰,致使救赎行动难以为继。原本人们只需按照国家法令履行赎人的义务就行了,现在却要背上道德的包袱,救赎前必须在道德标准与经济利益两者之间做出选择。人们在实施救赎时都会受到同样问题的困扰:赎人之后要不要依法到国库中去支取赎金?如果不去支取,个人无力承担这笔赎金;如果去支取,就会显得自己道德不够完美(与子贡相比)。与其左右为难,不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最终结果必然是许多卖身为奴的鲁国人得不到救赎。所以孔子得知此事后批评道:“端木赐这样做是错误的,从今往后,鲁国人不会再在别国赎人了。”孔子思考问题并不是孤立地就事论事,而是在更高的思辨层面上用发展的眼光来分析和理解问题,这样就能得出更加周密、完善的结论,因此他对子贡的批评是正确的,也是中肯的。

另一个事例是“子路拯溺者”。子路有一次也遇到与子贡类似的事情,他从水中救起一个溺水者,那人要用一头牛来感谢他的救命之恩,子路当时并没有标榜清高,而是欣然接受了馈赠。孔子得知此事后说:“鲁国人以后都会奋不顾身地救溺水的人了!”道理很简单,因为救人义举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回报不仅有精神方面的,也有物质方面的。

 

愚按:重义轻利是儒家学派的思想传统,他们要求人们必须在仁义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做出排他性的选择,不能见利忘义,更不能以利害义,这种观点在先秦时期就受到其他学派的严厉批判。在现实生活中,“利”属于物质层面的追求,“义”属于道德层面的坚守,两者完全是可以兼容的,所以墨子说:“义,利也。”[]

 

         ——《吕氏春秋·察微》

 

 


[] 《墨子·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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